老師燙傷幼兒引發保險之爭 判決打破保險"行規"
【五歲男童打破保險"不重復賠償"行規】
一、熱湯打翻引發意外燙傷
2015年10月15日中午,合肥某幼兒園開飯時間發生意外。一位保育員端著熱湯盆經過時失手打翻,滾燙的湯汁直接潑灑在三歲男童方然頸部與胸口。孩子立即被送往醫院,經過20多天治療才脫離危險。醫療費用共計7000余元,全部由幼兒園承擔。
治療結束后,方然頸部與軀干留下5%面積的二度燙傷疤痕。經專業機構鑒定,這些傷痕構成十級傷殘。家屬為此向幼兒園提出索賠,最終獲得3.2萬元賠償金。
二、保險理賠遭遇行業規則
處理完幼兒園賠償后,方然母親整理入園資料時發現重要憑證。孩子入學時通過幼兒園投保了學生平安保險,這份由合肥某保險公司承保的保單仍在有效期內。家屬隨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要求支付醫療費用及傷殘賠償共計1.1萬元。
保險公司給出明確拒絕答復。其依據是保險業內通行的"不重復賠償原則":當第三方(如幼兒園)已經進行賠償時,保險公司不再承擔賠付責任。他們強調方然投保的是短期健康險,這類險種只針對實際發生的、未被其他渠道補償的醫療支出。
三、司法程序一波三折
2016年3月,方然父母以監護人身份首次提起訴訟。由于訴訟主體資格存在問題,他們主動撤訴后重新整理材料。同年6月二次起訴至廬陽區法院,法院一審支持保險公司主張,判決駁回原告訴求。
家屬繼續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訴。此時距離事發已過去兩年,五歲的方然仍在承受燙傷帶來的生理痛苦。案件進入二審階段后,法院重新梳理了三個核心爭議點:保險合同有效性、賠償原則適用性、理賠金額計算方式。
四、終審判決改寫行業慣例
合肥中院在2017年作出突破性判決。合議庭指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存在本質區別,健康險應適用定額給付原則而非損失補償原則。法院特別強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獲得侵權方賠償后,仍有權主張保險賠償。
判決書明確否定"不重復賠償"行業規則的合法性。法院終審判令保險公司支付7435.27元保險金,同時撤銷一審判決。這個金額精確計算了醫療費自費部分與傷殘補助標準,顯示司法機關對保險條款的細致審查。
五、案件背后的制度突破
本案終審判決產生三個重要影響。首先確認了人身保險的雙重索賠權,被保險人既可向侵權方追責,也可依據保險合同索賠。其次規范了格式條款解釋原則,當保險公司條款與法律沖突時,應以法律規定為準。最后確立了司法審查標準,法院有權否定不合理的行業慣例。
保險業內人士透露,該判決促使多家公司修訂健康險條款。部分企業開始采用"先行賠付、保留追償權"的新模式。法律專家指出,這個兒童維權案例為處理類似保險糾紛提供了重要判例參考。
案件審理期間,方然經歷了三次手術修復疤痕。這個五歲孩子用五年時間走完維權之路,其個案推動著保險行業的規范化進程。法官在判決書中特別寫道:"不能以行業慣例剝奪法定權利,每個公民都享有法律賦予的完整保障。"(全文共計2187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