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院當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審理中應當注意的若干問題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審理要點解析
一、保險條款的適用規則
基層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時要重點注意時間節點。省高院發布的四個規定明確了不同時間段案件的處理規則。2006年8月11日之后受理的一審案件,必須按保險合同約定確定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典型案例顯示,不少錯判源于未及時更新規定。比如多個案件將貶值損失誤判由保險公司承擔,其實保險條款已明確這類損失由侵權人負責。法官需要核對每份保險合同的簽訂日期和具體條款,避免沿用舊有思路。
二、保險公司免責條款的認定標準
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案件中,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負有說明義務。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免責內容,否則相關條款無效。判斷說明義務是否履行時,不能僅憑投保單的加粗提示,重點要審查投保人的簽字確認內容。
有些保險公司認為只有"免責條款"欄目下的內容需要說明。但實際應看條款實質內容,例如"賠償處理"中的免賠率規定也屬于免責條款。法院在審理時需逐條分析條款性質,不能簡單按合同分類判斷。
三、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確定賠償基數時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保險公司主張以保單限額為基數,受害人主張以實際損失為基數。根據保險法規定,應以實際損失乘以責任比例,扣除免賠額后與保單限額比較,取二者中較低值。
典型案例顯示,錯誤采用保單限額作基數會導致計算錯誤。例如某案將50萬限額直接作為計算基數,二審改判為按實際損失計算。但若合同有明確計算方式約定,應優先按約定執行。
四、交強險的特殊處理原則
交強險條例規定四種特殊情形下保險公司可免除財產損失責任。但部分保險公司錯誤擴大免責范圍,將人身傷亡賠償也納入免責。法院審理時需要明確,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不屬于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能免責。
典型案例中,有保險公司以醉駕為由拒賠死亡賠償金,被法院駁回。法官需仔細對照條例原文,區分搶救費用墊付與賠償責任的關系,防止保險公司擅自擴大免責范圍。
五、各項賠償費用的認定標準
醫療費認定需結合專業意見。典型案例顯示,牙齒修復需三顆聯裝的情況,法院采納醫療證明支持全部費用。醫保報銷部分不應扣除,因為本質是受害人預先繳納的保障。
護理費計算要區分地域標準。某案當事人在南京治療26天后回浙江休養,二審改判分按兩地標準計算。住院期間包含護理費的,不得重復計算。對老年傷者要延長護理期認定,考慮其恢復能力。
誤工費需提供完整收入證明。節假日補貼屬于實際損失應當計入。無固定收入者參照行業標準,不能簡單采用最低工資。誤工時長要結合傷情判斷,不能全信醫院證明,必要時參照公安部標準。
后續治療與傷殘鑒定存在沖突。治療未終結時做傷殘鑒定可能導致賠償錯誤,需向當事人說明選擇權。多次出現錯判說明部分法官業務不熟,需要加強案例學習和業務培訓。
被扶養人生活費認定要考慮現實情況。83歲老人主張撫養費被駁回,因其子女具有贍養能力。城鎮常住農村戶口人員應按城鎮標準賠償,關鍵看居住證明和收入來源。
通過典型案例可以發現,費用認定需要把握三個原則:實際損失原則、專業判斷原則、證據充分原則。法官要跳出"表面證據"思維,深入分析費用發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六、常見錯誤類型與改進建議
重復計算費用是多發改案件的主因。某案同時支持傷殘賠償和后續治療費被改判,因二者存在邏輯沖突。建議建立賠償項目清單制度,逐項核對排除重復。
證據審查不嚴是另一突出問題。僅憑醫療票據不查病歷、僅看收入證明不核流水的情況時有發生。建議推行要素式審查表,明確每項賠償的證據要求。
法律更新不及時導致錯判的情況仍然存在。建議建立新規學習機制,在每季度發改案件分析會上重點解讀新規定。對多發錯誤類型制作類案指引,統一裁判尺度。
法官需要加強醫學常識學習。建議與醫療機構建立咨詢通道,對復雜傷情及時獲取專業意見。同時要關注社會保障政策變化,準確理解醫保、工傷保險與侵權賠償的關系。
七、典型案例解析
牙齒修復案(2007玄民初1666號)展示了專業意見的重要性。法官突破生活常識,采納醫療機構的專業技術判斷,維護了受害人的正當權益。
跨省護理費案(2006江寧民初2153號)體現了精細化審理思路。區分治療階段采用不同標準,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實現個案公平。
老年護理期案(2007鼓民初1160號)彰顯司法人文關懷。考慮老年人恢復特點延長護理期,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
醫??蹨p案(2006棲民初1187號)確立重要裁判規則。明確社保支付不減輕侵權責任,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促進侵權法補償功能的實現。
這些案例共同揭示,交通事故案件審理需要兼顧法律規范與社會現實。法官既要嚴格適用法律,又要充分考慮個案特殊性,在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間找到平衡點。
八、裁判理念更新方向
現代侵權法呈現補償功能強化的趨勢。司法解釋弱化受害人過錯的影響,強調損失填補優先。建議法官更新裁判理念,改變"能扣則扣"的陳舊思維。
社會公平原則要求平衡各方利益。既要防止受害人獲取不當利益,也要避免過度減輕侵權人責任。建議在證據采信、標準適用等方面建立更精細的平衡機制。
訴訟指導義務需要加強。針對當事人舉證能力差異,法官應做好釋明工作。特別是對傷殘鑒定時機、賠償項目選擇等專業問題,要提供必要指引。
通過系統梳理可見,交通事故案件審理是技術性與價值判斷的結合。需要法官既掌握法律規范,又理解醫學常識,還要具備社會經驗。只有持續學習、積累經驗,才能作出經得起檢驗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