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醫療事故鑒定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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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黃石醫療事故鑒定在哪 ,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黃石醫療事故鑒定在哪 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
(二)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醫療鑒定在哪里做【法律分析】
1.醫療鑒定機構一般為醫院所在地黃石醫療事故鑒定在哪 的市區醫學會或者全國各地的司法鑒定機構。
2.醫療事故鑒定一般由醫院所在地衛生局醫療事故辦公室提出委托黃石醫療事故鑒定在哪 ,醫療損害鑒定一般為法院委托醫學會或者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不能隨便選地方,是指定的,衛生局醫療事故鑒定中心和司法鑒定中心。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醫療事故在哪里鑒定醫療事故一般不僅可以到醫學會鑒定黃石醫療事故鑒定在哪 ,還可以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黃石醫療事故鑒定在哪 的規定黃石醫療事故鑒定在哪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第一次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除此之外黃石醫療事故鑒定在哪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黃石醫療事故鑒定在哪 ,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醫療事故鑒定去哪里醫療事故可以去醫學會鑒定。也可以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黃石醫療事故鑒定在哪 的規定黃石醫療事故鑒定在哪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黃石醫療事故鑒定在哪 ,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高分,能否到黃石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需要 醫療事故鑒定 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黃石醫療事故鑒定在哪 ,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黃石醫療事故鑒定在哪 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 (一)醫療費黃石醫療事故鑒定在哪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 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黃石醫療事故鑒定在哪 ;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 戶籍所在地 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 精神損害撫慰金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章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