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職工病假工資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國有企業職工病假工資規定 ,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 病假工資 或疾病救濟費國有企業職工病假工資規定 ,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 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 勞動合同期限 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 終止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 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 病假 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 工傷 與 職業病 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 勞動能力鑒定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 解除勞動關系 ,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 退休 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并按規定支付 經濟補償金 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 最低工資 ”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國有企業職工病假工資規定 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 工資 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的 社會保險 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以上是對國有企業病假工資標準是怎樣的問題的解答
國家職工病假工資新規定職工患病國有企業職工病假工資規定 ,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國有企業職工病假工資規定 ,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國有企業職工病假工資規定 :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原系全國勞動模范、省(部)級勞動模范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斗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80%。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于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后,企業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并按有關規定 支付經濟補償金 和醫療補助費。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勞動法規定的病假工資如何計算一、病假工資
人難免有頭疼腦熱國有企業職工病假工資規定 ,生病國有企業職工病假工資規定 的時候國有企業職工病假工資規定 ,因為身體原因就不能繼續在崗位上工作國有企業職工病假工資規定 ,需要請病假休息一下,那么在請病假期間,由于員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資并非按實計發,單位給予員工的工資要按照一定的標準支付。
二、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量,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一)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計算系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以上海為例(各個地方的規定不同,有的病假工資比例沒有規定這么細致):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系數確定后,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國家員工病假規定新辦法是什么一、勞動法 病假工資 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國有企業職工病假工資規定 ,在規定國有企業職工病假工資規定 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國有企業職工病假工資規定 ,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國有企業職工病假工資規定 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 勞動合同期限 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 終止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 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 工傷 與 職業病 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 勞動能力鑒定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 解除勞動關系 ,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 退休 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并按規定支付 經濟補償金 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 最低工資 ”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國有企業職工病假工資規定 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的 社會保險 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二、短期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 上海 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集體合同 (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連續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 工齡 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資”均指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的原則所確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四、病假工資的計算公式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五、病假天數的確定 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計薪日概念,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馮單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單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統一的國家規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