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條例最新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云南省消防條例最新 ,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云南省消防條例最新 的安全云南省消防條例最新 ,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消防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增加消防投入,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提高消防科技、裝備水平,以適應預防火災和滅火救援的實際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負責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消防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監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機構具體負責實施。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經常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識。
每年11月9日為本省消防日。第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對違反消防管理,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或者向公安消防機構舉報。第六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第二章 消防責任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與下一級人民政府,州(市)、縣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與所管轄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每年進行一次檢查考核。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當地村民、居民制訂消防安全公約。第八條 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依法查處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
(二)參與編制城市消防規劃;
(三)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并督促其整改,限期消除火災隱患;
(四)負責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竣工驗收;
(五)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消防產品依法實施消防監督管理;
(六)管理公安消防隊伍,對公安派出所、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七)組織、指揮火災撲救,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派出所應當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和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管理的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按照有關標準建設、維護消防設施配置消防器材,消防火災隱患,建立健全消防組織,落實消防經費,組織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第十條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建筑物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的,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責任或者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建筑物有多個產權所有者的,產權所有者應當共同建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第三章 火災預防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城市消防規劃,并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城市公共消防設施 當與城市其他基礎設施同步設計、建設和管理。
城市消防規劃確定的公共消防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確需發跡用途的,應當征得公安消防機構同意,并由有關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按照規劃要求另行確定適當地點。
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編制、審批村鎮建設規劃時,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保證足夠的防火間距。第十三條 城市消防通道、消防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由建設部門和供水單位負責;消防通信設施的維護、管理由電信部門負責。已建成的公共消防設施由公安消防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驗收。
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城市、其他旅游城市應當建立計算機管理的城市消防通信指揮系統。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公共消防設施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云南省消防條例(2010修訂)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云南省消防條例最新 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云南省消防條例最新 ,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其他組織、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軍事設施主管單位的申請,對軍事設施消防工作的監督管理提供協助。
鐵路、民航、航運、港口的消防監督管理的具體管轄分工,由省公安機關確定。林木、林地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管轄分工,由省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第六條 每年11月為消防安全月,11月9日為消防日。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單位應當在消防安全月期間集中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滅火、應急救援及逃生自救演練等消防活動。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消防隊(站)建設、消防宣傳等公益活動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活動。第二章 消防責任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其他分管負責人對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體系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云南省消防條例最新 ;
(二)編制消防工作發展規劃和城鄉消防規劃,并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實施;
(三)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經費,根據財力情況統籌安排、逐步增加消防投入,建設和完善城鄉公共消防設施;
(四)按照國家標準建立消防通信指揮系統,制定較大以上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戰勤保障體系、滅火搶險救援區域協作機制和火情預警、監測機制;
(五)加強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力量建設,依托公安消防隊及其他專業應急救援隊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
(六)引導公民投保房屋財產火災保險,對農村居民、城鎮低收入人群投保予以扶持,推動社會企業投?;馂墓娯熑伪kU;
(七)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檢查、消除火災隱患,領導、保障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依法對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的責任人進行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建議;組織召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消防安全重大事項,部署消防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第十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編制城鄉消防規劃;
(二)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許可和消防監督管理,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依法統一組織、指揮火災撲救,調查、處理火災事故,統計火災損失;
(四)依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五)對消防產品的維修、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六)對承擔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其他消防隊伍及公安(邊防)派出所進行業務指導;
(七)開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為學校指派消防輔導員;
(八)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工作、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和從事消防技術服務的單位、個人進行監督管理;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邊防)派出所依照規定進行消防監督檢查,并對規定范圍內的公眾聚集場所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具體辦法由省公安機關制定。
昆明市消防條例(2019修正)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云南省消防條例最新 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消防工作堅持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消防公益事業,參與消防公益活動,參加消防志愿服務活動。第二章 消防職責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委員會,研究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云南省消防條例最新 ;
(二)與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及有關部門簽訂年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并對完成情況定期進行考核;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消防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裝備經費和消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四)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對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進行督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第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實施消防監督檢查,依法處理消防違法行為,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二)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組織消防安全專門培訓,指導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訓練和有關單位開展消防演練;
(四)對消防產品的使用、維修進行監督管理;
(五)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六)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七)對轄區消防安全形勢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消防工作建議,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解決消防安全突出問題;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工作。
重點加強建筑工地、商場、市場、賓館、飯店、學校、幼兒園、醫院、社會福利機構、公共交通設施、農資倉庫、易燃易爆場所、宗教場所、公共娛樂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地下建筑等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委員會,明確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和人員,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消防工作突出問題;
(二)落實鄉(鎮)和村莊消防規劃,加強城鄉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三)指導、督促本區域內的單位做好消防工作,督促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多產權建筑產權人和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四)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消防工作;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六)建立消防隊伍;
(七)組織消防安全檢查,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第十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責令改正消防違法行為,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督促、指導轄區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建立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三)組織撲救轄區初起火災,維護火災現場秩序;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職責。第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宣傳防火、滅火和疏散逃生知識,提高群眾消防自防自救能力;
(三)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建立消防隊伍,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裝備;
(五)協助開展火災撲救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云南省森林消防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撲滅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促進林業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森林消防,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云南省消防條例最新 的預防和撲救。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居住區以外的森林消防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森林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第四條 森林消防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消防宣傳教育,貫徹森林消防法律、法規,逐年增加森林消防投入,加強森林消防隊伍和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對森林消防科學研究和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的組織領導。第五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森林消防工作的職能部門。
公安、交通、郵電、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森林消防的有關工作。第六條 林區各單位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劃定責任區,明確責任人,簽訂責任書,做好森林消防工作。第二章 森林消防組織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森林消防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森林消防工作,森林消防指揮部的辦公室設在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云南省消防條例最新 ;有林的鄉、鎮人民政府設立森林消防指揮所,鄉、鎮林業站負責日常工作。第八條 各級森林消防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規,指導、監督、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消防工作;
(二)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對森林消防工作的部署,提出年度工作要點和實施意見;
(三)開展森林消防宣傳教育,制定森林消防措施,組織群眾預防森林火災。
(四)制定撲火預備方案,統一組織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五)組織、培訓森林消防隊伍;
(六)制定本行政區森林消防基礎設施的建設規劃并監督實施;
(七)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單位、部門之間有關森林消防的重大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 林區內的村公所、辦事處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森林消防組織,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森林消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規,開展消防知識教育;
(二)貫徹落實森林消防責任制度;
(三)管理森林防火檢查站和護林員;
(四)管理、維護森林消防設施、設備;
(五)管理野外用火;
(六)組織群眾撲救森林火災;
(七)協助查處森林火災案件。第十條 在行政區交界的林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消防聯防組織,確定聯防區域,規定聯防制度,檢查、督促聯防區域的森林消防工作。第十一條 縣、市、國有林業局(場)、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和重點林區,必須建立常年或者季節性森林消防隊。
有森林消防任務的鄉、鎮、村公所、辦事處,應當建立群眾性的森林消防隊伍。第十二條 有林的鄉、鎮 、村公所、辦事處和林區的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
者兼職護林員。
護林員在森林消防方面的具體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森林消防法律、法規;
(二)巡護森林,制止違反規定用火和消除火災隱患;
(三)及時報告火情并就地組織撲救;
(四)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護林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必須持護林員證件和佩帶護林員標志。護林員證件和標志由省森林消防指揮部統一制作,由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第十三條 武裝森林警察部隊是森林消防的專業武裝力量。省武裝森林警察總隊按照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部署,在重點林區和重點火險區配備武裝森林警察部隊。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在執行森林消防任務時,受當地森林消防指揮部調度指揮??绲?、州、市執行森林消防任務時,由省森林消防指揮部和省武裝森林警察總隊調度指揮。第十四條 開展航空護林的地方,應當建立航空護林協調組織,負責協調解決地空配合的有關事項。第三章 森林火災的預防第十五條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為全省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為全省森林防火戒嚴期。
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提前或者推遲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期和戒嚴期,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公署報省森林消防指揮部備案。
云南省消防條例(2004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云南省消防條例最新 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消防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增加消防投入,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提高消防科技、裝備水平,以適應預防火災和滅火救援的實際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負責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消防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監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機構具體負責實施。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經常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識。
每年11月9日為本省消防日。第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對違反消防管理,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或者向公安消防機構舉報。第六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第二章 消防責任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與下一級人民政府,州(市)、縣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與所管轄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每年進行一次檢查考核。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當地村民、居民制訂消防安全公約。第八條 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依法查處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云南省消防條例最新 ;
(二)參與編制城市消防規劃;
(三)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并督促其整改,限期消除火災隱患;
(四)負責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竣工驗收;
(五)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消防產品依法實施消防監督管理;
(六)管理公安消防隊伍,對公安派出所、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七)組織、指揮火災撲救,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派出所應當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和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管理的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按照有關標準建設、維護消防設施,配置消防器材,消除火災隱患,建立健全消防組織,落實消防經費,組織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第十條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建筑物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的,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責任或者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建筑物有多個產權所有者的,產權所有者應當共同建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第三章 火災預防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城市消防規劃,并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城市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城市其他基礎設施同步設計、建設和管理。
城市消防規劃確定的公共消防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公安消防機構同意,并由有關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按照規劃要求另行確定適當地點。
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編制、審批村鎮建設規劃時,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保證足夠的防火間距。第十三條 城市消防通道、消防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由建設部門和供水單位負責;消防通信設施的維護、管理由電信部門負責。已建成的公共消防設施由公安消防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驗收。
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城市、其他旅游城市應當建立計算機管理的城市消防通信指揮系統。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公共消防設施,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