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的情形
一共有七種情形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的情形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出于法律規定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的情形 的7種情形強制辭退的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的情形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具體情形。
在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金、賠償金、賠償金的情況?無故被解雇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的情形 ,也就是不是勞動者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的情形 的原因被辭退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 支付經濟補償金 或賠償金。根據《 勞動合同法 》規定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的情形 的情形為: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 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 勞動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 變更勞動合同 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二、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 經濟補償標準 的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附:經濟補償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什么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在之前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的情形 的兩篇文章都有介紹關于經濟補償金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的情形 的介紹,分別是 經濟補償金“N+1”中的“1”是什么? 和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怎么計算 ,這是關于經濟補償金最后的收尾和總結。
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有以下8種情形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的情形 :
第一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直,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形如果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首先提出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舉個簡單的案例: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的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種: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種: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此條與上條對比有共同點:都是勞動者主張的,差別是勞動者無需提前告知亦可解除勞動合同。比如:單位拖欠工資、未依法繳納五險一金。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等。所以此類情況雖然是勞動者主張,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種: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本條是關于因勞動者的過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顧此類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五種:勞動者無過失性辭退。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此類情況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通金),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種:經濟型裁員。此類是指是用人單位由于經營不善等經濟性原因,解雇多個勞動者的情形。需要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是要注意,這里要優先留用: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7種:勞動合同的終止。此類情形如是以下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退休、勞動者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及失蹤;如是用人單位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況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第八種: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如果單位然要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也就是我們常說的2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