膝關節功能障礙鑒定標準
以下就是《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中有關膝關節的章節、鑒定規定:
一級:
7.肩、肘、髖、膝關節中5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二級:
8.肩、肘、髖、膝關節中4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三級:
10.雙髖、雙膝關節中膝關節功能障礙鑒定標準 ,有兩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功能重度不全;
六級:
18.一髖或一膝關節重度功能不全;
七級:
18.髖、膝關節之一中度功能不全;
八級:
14.肩、肘、腕、踝關節之一功能中度不全;
15.膝關節交叉韌帶修復重建術后;
附件:功能分級判定依據及基準
八、關節功能分級
1.關節功能完全喪失:指關節僵硬(或攣縮)固定于非功能位膝關節功能障礙鑒定標準 ,或關節周圍肌肉韌帶缺失或麻痹松弛膝關節功能障礙鑒定標準 ,關節呈連枷狀或嚴重不穩,無法完成其功能。
2.關節功能重度不全:殘留關節屈伸范圍約占正常的三分之一,較難完成原有勞動并對日常生活有明顯影響。
3.關節功能中度不全:殘留關節屈伸范圍約占正常的三分之二,能基本完成原有勞動,對日常生活有一定影響。
4.關節功能輕度不全:殘留關節屈伸范圍約占正常的三分之二以上,對日常生活無明顯影響。
如何判定關節功能障礙的傷殘等級關節功能部分喪失是指不能完成上述應具有膝關節功能障礙鑒定標準 的關節活動的正常規范。為了統一標準認定膝關節功能障礙鑒定標準 ,應以屈伸功能為量化指標膝關節功能障礙鑒定標準 ,將關節功能喪失分為重度,中度與輕度三級膝關節功能障礙鑒定標準 :
(1) 關節功能重度喪失:殘留關節屈伸范圍約占正常之三分之一,較難完成原有勞動并對日常生活有明顯影響。
(2) 關節功能中度喪失:殘留關節屈伸范圍約占正常之三分之二,能基本完成原有勞動,對日常生活有一定影響。
(3) 關節功能輕度喪失:殘留關節屈伸范圍約占正常之三分之二以上,對日常生活無明顯影響。
肩,肘,腕關節之一輕度關節功能喪失者定級為九級,中度者定為八級,重度者定為七級;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輕度喪失者定為八級,中度者定為七級;一側膝關節以下缺失者定為五級;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位完全喪失定為六級。
傷殘軍人怎樣計算膝關節功能障礙程度以下就是《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中有關膝關節膝關節功能障礙鑒定標準 的章節、鑒定規定膝關節功能障礙鑒定標準 :
一級:
7.肩、肘、髖、膝關節中5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二級:
8.肩、肘、髖、膝關節中4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三級:
10.雙髖、雙膝關節中膝關節功能障礙鑒定標準 ,有兩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功能重度不全;
六級:
18.一髖或一膝關節重度功能不全;
七級:
18.髖、膝關節之一中度功能不全;
八級:
14.肩、肘、腕、踝關節之一功能中度不全;
15.膝關節交叉韌帶修復重建術后;
附件:功能分級判定依據及基準
八、關節功能分級
1.關節功能完全喪失:指關節僵硬(或攣縮)固定于非功能位膝關節功能障礙鑒定標準 ,或關節周圍肌肉韌帶缺失或麻痹松弛,關節呈連枷狀或嚴重不穩,無法完成其功能。
2.關節功能重度不全:殘留關節屈伸范圍約占正常的三分之一,較難完成原有勞動并對日常生活有明顯影響。
3.關節功能中度不全:殘留關節屈伸范圍約占正常的三分之二,能基本完成原有勞動,對日常生活有一定影響。
4.關節功能輕度不全:殘留關節屈伸范圍約占正常的三分之二以上,對日常生活無明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