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跟過去不補償員工
“工廠搬遷公司搬遷跟過去不補償員工 ,員工不去公司搬遷跟過去不補償員工 的,否給予經濟補償,要具體衡量企業搬遷公司搬遷跟過去不補償員工 的距離及合理性因素。一般一個區之間搬遷,對員工工作生活影響不大的,公司可以不補償。”否則,構成重大變化,可以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公司搬遷跟過去不補償員工 :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搬遷跟過去不補償員工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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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遷到同一個城市員工不去能不能得到賠償?公司同城搬遷公司搬遷跟過去不補償員工 ,員工不去公司搬遷跟過去不補償員工 ,沒有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同城搬遷,按各地規定,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員工不去公司搬遷跟過去不補償員工 的,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關于做好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勞資糾紛預防處理工作的意見》粵人社規〔2013〕3號(三)關于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股東)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三來一補”企業轉型登記為企業法人后,勞動合同由承繼權利義務的新企業繼續履行。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企業不需支付經濟補償。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企業不得擅自降低職工薪酬待遇公司搬遷跟過去不補償員工 ;職工的本企業工作年限連續計算,雙方可在勞動合同或以其公司搬遷跟過去不補償員工 他書面形式注明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公司異地搬遷員工不去怎么補償公司搬遷員工不跟過去公司搬遷跟過去不補償員工 的需要向員工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公司搬遷跟過去不補償員工 的經濟補償金規定是公司搬遷跟過去不補償員工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公司搬遷跟過去不補償員工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公司搬遷跟過去不補償員工 ,按一年計算,即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搬遷,員工不跟隨去,應該有的補償是這樣公司搬遷跟過去不補償員工 ,公司地址的變更屬于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公司搬遷跟過去不補償員工 ,單位需要征得個人同意才可以公司搬遷跟過去不補償員工 ,否則單位屬于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公司搬遷跟過去不補償員工 ,需要給你賠償
你現在做的,千萬不可以辭職,要等單位給你解決,單位兩個選擇,一是協調你工作不讓你過去,一是解雇你,第一種情況不用賠你,第二種情況需要賠償你N+1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公司搬遷員工不去能不能得到賠償?在公司搬遷到別公司搬遷跟過去不補償員工 的地方的情況下公司搬遷跟過去不補償員工 ,公司應該征求每位員工的意見,同意繼續工作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同意去新地點工作的,則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并給予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