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學生在學校死亡的賠償
根據事故責任大小,學校給予經濟賠償。
學生人身損害未成年學生在學校死亡的賠償 的賠償范圍一般為以下四個方面:
(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
(2)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
(3)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4)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用金錢補償因受傷或死亡而給受傷學生或死亡學生父母造成未成年學生在學校死亡的賠償 的精神痛苦未成年學生在學校死亡的賠償 的撫慰費。
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
1、死亡賠償金與受訴法院的經濟水平有關。
想當然的,如果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水平較好的話,其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基數就會比較高,從而死亡賠償金的總數就會比較高。
2、死亡賠償金與死者戶口有關。
同一地區,其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有時還會存在著巨大的差別,導致死亡賠償金的數額相差幾倍也有可能。因此,法律規定未成年學生在學校死亡的賠償 了農村戶口按照城鎮居民收入標準獲得賠償死亡賠償金的條件,死者近親屬可根據條件積極爭取。但因同一侵權行為導致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3、死亡賠償金與死者的生理年齡有關。
當受害人年齡較大時,根據生命存在的特征,不適宜做較大的死亡賠償金賠償,因此,國家法律把死亡賠償金的年限與人的年齡相聯系,年齡越大,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就會越少,既60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簡要總結:
在校學生死亡賠償標準?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請問學生死亡賠償標準1、根據事故責任大小未成年學生在學校死亡的賠償 ,學校給與經濟賠償。
2、學生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一般為以下四個方面:
(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未成年學生在學校死亡的賠償 ;
(2)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
(3)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4)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用金錢補償因受傷或死亡而給受傷學生或死亡學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撫慰費。
3、《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未成年學生在學校死亡的賠償 他事項。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4、第二十七條,因學校教師或者其未成年學生在學校死亡的賠償 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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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學生發生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最多能賠多少?根據國家規定,未成年意外身故保障最高限額是20萬,也就是說如果只是在一家保險公司買,最高就能買20萬,一般學平險的保額都是10萬, 意外傷害保險是人身保險業務之一。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殘廢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保險責任未成年學生在學校死亡的賠償 :
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是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所致的死亡和殘疾,不負責疾病所致的死亡。 只要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事件發生在保險期內,而且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時期內(責任期限內,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殘疾的后果,保險人就要承擔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
1. 被保險人遭受了意外傷害
(1)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必須是客觀發生的事實,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測的。
(2)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客觀事實必須發生在保險期限之內。
2. 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
(1) 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在法律上發生效力的死亡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證實的死亡未成年學生在學校死亡的賠償 ;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殘疾包括兩種情況未成年學生在學校死亡的賠償 :一是人體組織的永處性殘缺(或稱缺損)未成年學生在學校死亡的賠償 ;二是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永久喪失。
(2) 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疾發生在責任期限之內 責任期限是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
(3) 宣告死亡的情況下,可以在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訂有失蹤條款或在保險單上簽注關于失蹤的特別約定,規定被保險人確因意外傷害事故下落不明超過一定期限(如三個月、六個月等)時,視同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但如果被保險人以后生還,受領保險金的人應把保險金返還給保險人。
拓展資料:
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1) 意外傷害是死亡、殘疾的直接原因。
(2) 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近因。
(3) 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誘因。 當意外傷害是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的誘因時,保險人不是按照保險金額和被保險人的最終后果給付保險金,而是比照身體健康遭受這種意外傷害會造成何種后果給付保險金。
學生在學校死亡賠償標準學生在校死亡的死亡賠償金標準是:按照二十年的學校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按照二十年計算。但是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在校大學生死亡賠償標準包括生前所用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酌情賠償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死后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其未成年學生在學校死亡的賠償 他合理費用。
學生在校死亡的,要先分清楚學校是承擔主要責任、次要責任還是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主要,或次要責任的,那么按照責任的大小,需要適當作出經濟賠償。但是如果學校對學生的死亡沒有任何責任的,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按實際情況,適當幫助受傷害的學生。
學生在學校意外死亡怎么賠償?
根據事故責任大小,學校給與經濟賠償。學生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一般為以下四個方面:(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未成年學生在學校死亡的賠償 ;(2)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3)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4)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學生在學校意外死亡怎么賠償學生在學校意外死亡未成年學生在學校死亡的賠償 的賠償問題先要看學生未成年學生在學校死亡的賠償 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再要看學校的責任大小。如學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未成年學生在學校死亡的賠償 ;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法律依據未成年學生在學校死亡的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