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71條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分析交通法71條是怎么規定的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交通法71條是怎么規定的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道路交通事故規定71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1條交通法71條是怎么規定的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交通法71條是怎么規定的 的交通法71條是怎么規定的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交通法71條是怎么規定的 ,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1條是什么解答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1條交通法71條是怎么規定的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交通法71條是怎么規定的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交通法71條是怎么規定的 ,不予受理交通法71條是怎么規定的 ,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交通法71條是怎么規定的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71條第1項內容是什么?《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71條第1項內容是交通法71條是怎么規定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法71條是怎么規定的 ,處相關責任人員一千元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交通事故第七十一條規定是什么?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交通法71條是怎么規定的 ,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交通法71條是怎么規定的 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交通法71條是怎么規定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于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車輛進行舉報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第71條第2款第一項是什么?還有代碼9011是什么?第七十一條 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交通法71條是怎么規定的 :
1.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交通法71條是怎么規定的 ;
2.三輪車、人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
3.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轅,后端不得超出車身1米。
自行車載人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代碼9011只是個單據編碼而已。跟收款收據的是一個意思。
擴展資料交通法71條是怎么規定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國家法規,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計8章115條。
2、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87號國務院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進行了修改。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已經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