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對土地損壞了賠償標準
國家沒有規定統一承包方對土地損壞了賠償標準 的賠償標準。每個地區承包方對土地損壞了賠償標準 的地價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承包方對土地損壞了賠償標準 ,所獲得的賠償自然是不一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條規定如下:
【非法占用農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耕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毀壞”。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林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毀壞”。
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造成草原大量毀壞的”:
(一)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剝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
(四)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種植牧草和飼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嚴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嚴重毀壞的情形。
農村土地承包的賠償標準農村土地承包 賠償一般會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承包方對土地損壞了賠償標準 ,包賠償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承包方對土地損壞了賠償標準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承包方對土地損壞了賠償標準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損壞農民土地賠償標準損壞農民土地賠償沒有一個具體明確的標準。各地的賠償標準是根據當地的經濟情況等諸多因素由專門人員進行計算。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承包方對土地損壞了賠償標準 ,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承包方對土地損壞了賠償標準 ,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耕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于規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毀壞”。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第七十一條
國家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保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給予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第七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過程中,不得侵犯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干涉農民自主安排的生產經營項目,不得強迫農民購買指定的生產資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銷售農產品。
土地承包合同違約怎么賠償【法律分析】
土地承擔合同毀約之后承包方對土地損壞了賠償標準 ,按照法律的規定毀約方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承包方對土地損壞了賠償標準 ,包括支付違約金、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采取補救賠償措施以及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全部損失原則與合理預見原則是支付賠償金的應當遵守的最為重要的基本原則。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