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家屬談判小竅門
1、以法服人。
須熟悉掌握關于工傷處理及工傷待遇工傷死亡家屬談判小竅門 的相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行政規定工傷死亡家屬談判小竅門 ,在談判或協商中能準確把握與熟練運用。
2、以理服人。
以明確的法理、中肯的道理來支持自我主張,不浮燥、不過度、不過份、不刁鉆、不辱罵與纏鬧。
3、以情服人。
客觀陳述情理與困難,點燃對方的人性之火,博得對方同情,一般能達到事半功倍效果。
工傷家屬如何和公司談判1.首先應確認工傷死亡賠償工傷死亡家屬談判小竅門 的法定數額,然后與用人單位協商賠償事宜。如雙方不能就死亡賠償達成一致,可申請工傷認定,然后通過勞動仲裁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工傷賠償的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因工死亡的可以得到大約50-60萬的賠償,父年滿60,母年滿55且無生活來源的可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直至二老去世,有子女的也可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直至其年滿18周歲。
法律依據工傷死亡家屬談判小竅門 :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關于工傷賠償談判技巧法律分析:1、要明確遭遇工傷單位工傷死亡家屬談判小竅門 的名稱和住址。 在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待遇的承擔者,在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一般情況下,單位也應承擔部分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不知道用人單位的確切名稱及地址,就無法確定追索的對象。
2、要尋求證據來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勞動關系證明是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沒有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無法進行工傷認定, 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主要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上崗 證、工資條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工傷死亡家屬談判小竅門 ,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死亡家屬談判小竅門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工傷家屬談判話術參與工傷理賠協商工傷死亡家屬談判小竅門 的成員在與工傷職工協商前,先進行內部溝通及分工,確定每人工傷死亡家屬談判小竅門 的職責或權限區域,推測工傷職工可能的想法及應對之道;如此可以不變應萬變。在談判中始終掌握主動權和把握節奏。在氣勢上壓倒對手雙方對于工傷理賠的協商如同對陣的雙方,要想取得協商的主動權,除工傷死亡家屬談判小竅門 了已經透明的工傷政策,氣勢是絕對不能忽略的重要因素。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