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賣過期食品賠償金
超市銷售過期食品超市賣過期食品賠償金 的話,消費者可以要求10倍賠償,還可以追加賠償。食品法中規定,賠償不足1000元的就按1000元的算。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超市賣過期食品賠償金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如果商家拒絕賠償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超市賣過期食品賠償金 :
一、投訴調解。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后,請求消保委調解,即由第三方對爭議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溝通調和,以促成雙方達成解決糾紛。
二、行政申訴。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后,可請求有關行政部門解決爭議,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強等特點。消費者決定申訴時,一般用書面形式,并載明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如與經營者達成和解,可撤回申訴,請求有關行政部門作出調解書。
三、提請仲裁。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調解并作出判斷或裁決。仲裁具有當事人程序簡便、一裁終局、專家仲裁、費用較低、保守機密、相互感情影響小等特征。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由仲裁庭根據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各自應承擔的仲裁費用。
四、提起訴訟。消費者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消費者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訴訟屬于民事訴訟范疇。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在超市買到過期食品怎么賠償?在超市買到過期食品超市賣過期食品賠償金 ,可以拿上購物憑據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進行賠償。賠償如下超市賣過期食品賠償金 :
1.
賠償損失。
2.
向消費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超市賣過期食品賠償金 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超市賣過期食品賠償金 ,為一千元。
超市賣過期產品應該怎么對顧客賠付?購買過期商品的賠償分兩種情況
1、如果消費者購買一般的商品,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過期的,屬于欺詐行為,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支付商品價款3倍的增加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五百元。
2、如果消費者購買食品,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過期食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豁免產品
未豁免標注保質期的食品應當規范標注保質期。并非所有的食品都存在保質期。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亦提及了“沒有明確保質期”的食品。《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第4.3條“標示內容的豁免”中亦規定超市賣過期食品賠償金 :“4.3.1 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超市賣過期食品賠償金 :酒精度大于10%的飲料酒超市賣過期食品賠償金 ;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味精?!?/p>
由于保質期是由廠家根據生產的食品特性、加速實驗或測試結果進行確定,在生產時即能對某種食品是否存在保質期及保質期的長短進行明確。故在食品流通時,凡是未豁免標示保質期的食品均應按照法律規定和相關標準在食品標簽上對食品保質期進行規范標注。
超市賣過期食品該怎么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超市賣過期食品賠償金 ,超市賣過期食品賠償如下超市賣過期食品賠償金 :
1、賠償損失。
2、向消費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超市賣過期食品賠償金 ,為一千元。
拓展資料超市賣過期食品賠償金 :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款規定, 禁止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超市賣過期食品的法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超市買到過期食品如何賠償按照消費者保護法賠償,明知道商品有問題超市賣過期食品賠償金 的仍然向消費者提供屬于欺詐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超市賣過期食品賠償金 :
第五十四條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擴展資料:
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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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超市賣過期食品賠償金 ;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