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以拆違代征
在道路建設時占用到小區代征綠地應賠償。代征綠地屬于開發商,代征道路屬于原來該土地最高人民法院以拆違代征 的所有人。就是說開發商買最高人民法院以拆違代征 了的綠地就是自己的權屬。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法律分析
占用的土地往往都是自家的承包經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使用權而不是一種所有權。使用權在拆遷中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的年產值6倍之上來進行補償,這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這屬于征地補償。還需要補償是地上附著物,地上附著物要強調一點,政府在拆遷的時候說地上附著物是違章建筑,最高人民法院以拆違代征 我們要打擊好這點,這絕不是違章建筑。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上所從事的農牧畜業、養殖業、種植業本身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的土地承包,上邊所建的建筑絕對不是一般的違章建筑。首先是沒有改變土地的用途和屬性,這個涉及不到違章建筑的問題,這是一種打壓拆遷心理價格的手段而已。地上附著物補償包括相關廠房、養殖設施、養殖工具、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用電用水和環評的處理設施,都屬于補償范圍,而且是不可移動的補償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最高人民法院以拆違代征 ;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關于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1、首先看是否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法院以拆違代征 ,如果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法院以拆違代征 ,以罰代刑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最高人民法院以拆違代征 ,行政處罰應予以撤銷,同時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以及“林業主管部門”相關人員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15號)第一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最高人民法院以拆違代征 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毀壞其最高人民法院以拆違代征 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2、如果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且林業主管部門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實施處罰,那么“某人”除應繳納罰款外,還應該在規定期限內將林地恢復原狀,就您所描述的情形來看“某人”并未恢復原狀。這種情形如果再實施一次處罰是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的,正確的處理方式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租賃農村集體土地建廠房拆遷時如何補償?在租賃的土地上建設的廠房遇政府拆遷最高人民法院以拆違代征 ,屬于土地增減掛鉤復墾項目或者土地征收項目最高人民法院以拆違代征 ,應當按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可以到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土地房屋征收部門查詢)最高人民法院以拆違代征 ;屬于違法用地整改的政府不予補償。
小區的代征綠化用地,在小區建成后是歸屬國家還是歸屬小區全體業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3條最高人民法院以拆違代征 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拆違代征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最高人民法院以拆違代征 ,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的規定:“對于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但現在國土資源局沒有把共有的綠化用地、道路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分割和分攤給業主,基本上還是在開發商手中。也有些收回了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又沒有分攤給業主,無形中變成了國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