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死亡政府賠償案例
溺水死亡賠償標準溺水死亡政府賠償案例 ,具體如下溺水死亡政府賠償案例 :
1、小孩意外溺水死亡賠償標準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也就是說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
2、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3、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4、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意外溺水死亡賠償標準如果沒有侵害人溺水死亡政府賠償案例 ,是自己意外死亡的溺水死亡政府賠償案例 ,除溺水死亡政府賠償案例 了保險賠償外溺水死亡政府賠償案例 ,原則上沒有賠償。如果有侵害人的,受害人死亡的, 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溺水死亡政府賠償案例 他合理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案例】
少年李*軍在游泳館游泳時不幸溺水身亡,李*軍監護人李某夫婦起訴要求游泳館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八十多萬元。游泳館認為,游泳本身就是風險運動,被告設施和人員齊備,制度健全,在場館內各處都張貼了警示標志牌、游泳注意事項等,盡到了提示告知義務,且李某夫婦對李*軍負有監護責任。
【律師分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游泳屬于高風險的體育項目,游泳館不僅應該設置警示標志、管理制度,更應有相應措施保護游泳者的安全。李*軍及同伴作為未成年人進入游泳館,游泳館沒有嚴格執行未成年人應由監護人陪
學生溺水死亡賠償案例溺水死亡溺水死亡政府賠償案例 ,是否能得到賠償溺水死亡政府賠償案例 ,要看是否有侵權者溺水死亡政府賠償案例 ,在有侵權者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溺水死亡政府賠償案例 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經典案例:一家7口去海灘游玩,3人溺水身亡,法院一審判游客全責天有不測風云溺水死亡政府賠償案例 ,人有旦夕禍福,活在這個世界上,我們永遠也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一個先到來,所以珍惜此刻的時光,用盡力量去追尋愛與希望,才是當下最應該做的事。
2015年8月15日,成都的楊春梅、易勇剛夫婦帶著易勇剛的母親、女兒小詩(化名)、侄兒小孫、小鞠、侄女小李,一行7口人到三亞 旅游 ,入住酒店簡單收拾了一番之后,7人便迫不及待趕往海灘邊體驗三亞的風情了,下午5點多,一家人來到大東海景區,這里風景極好游客眾多。
易勇剛的母親年紀大了,不能跟孩子們一塊去海灘游泳,就留在大東海廣場階梯附近乘涼休息,易勇剛和楊春梅夫婦則領著女兒小詩以及侄兒侄女去海邊。
看見大海后,幾個常年住在內陸地區的孩子們都激動了,嚷著要下水玩,但這時候正值 旅游 旺季,岸邊水里的人比鍋里的餃子還要多,于是這家人決定往前走找個人少點的地方再下水玩,他們怎么也想不到,這個決定會醞釀出一樁悲劇,來時7個人,回去就只剩了4個,還要為此打官司。
楊春梅夫婦領著孩子走了沒多久,便找到了一處安靜的海域,孩子們紛紛跳下海,夫婦倆因為不怎么會游泳,再加上女兒小詩要拍照,便留在沙灘上陪女兒玩,一開始沒什么異常,侄兒小孫、小鞠、侄女小李在淺水區玩得好好的,可沒一會楊春梅再往海里看,便發現侄女只有一個頭露在外面,正吃力地劃水,仿佛在被海水吞噬。
再一看,侄兒小孫、小鞠狀況也不對,楊春梅急了,立刻叫丈夫易勇剛去看一看,易勇剛還以為侄女是玩累了才這樣,下了水準備將她一把拉上來,誰知他剛拉住侄女就覺得有一股力量將他海里卷,一個大浪襲來,他被迫與侄女分開了,看著丈夫、侄兒侄女都在海里沉沉浮浮,楊春梅急得直掉眼淚不知該怎么辦。
這時大東海公司救生員在瞭望臺發現有4人溺水,急忙趕往現場救援,但已經晚了,只來得及將易勇剛和其侄女小李救上岸,侄兒小孫、小鞠沒了蹤影,眼見得是兇多吉少。
為了搜尋失蹤人員,大東海公司和三亞海上搜救中心立即派出5艘摩托艇及2艘交通船、2艘搜救船在事發海域持續搜救。
易勇剛和侄女小李也被緊急送往醫院,楊春梅在心中不斷祈禱,希望丈夫和孩子們都平安無事,可天不遂人愿,送醫后侄女小李雖無大礙,易勇剛卻經搶救無效死亡,當晚10點和次日上午近11點,侄兒小鞠、小孫分別被打撈起來,兩人已經成了冰涼的尸體。
楊春梅和婆婆都悲痛欲絕,來的時候還好好的,怎能料到往海灘邊走了一趟就出了這么大的事?家屬無論如何也難接受這樣的狀況,這次事件一定得有人對此負責,大東海景區是開放式景區,經營管理權歸大東海公司,不收門票,可以自由進出,那海上安全的責任,自然也歸他們負。
然而大東海公司對此卻并不認可:“溺水死亡政府賠償案例 你們去的地方不在我們管理范圍內。”
這時候楊春梅等家屬才知道,原來那個風高浪急,事故多發的海域竟然是軍事禁區,雖然與景區相連卻不能擅闖,為了把兩片海域區分開來,大東海公司專門設置了隔離網以及顯眼的警示標志,隔離網邊有“嚴禁趕海、下海游泳”的警示牌,隔離網上也拉了“此處危險、禁止下海”的橫幅。
楊春梅回憶了一下,當時,一家人就是沿著大東海海灘往前一直走,走到事發區域時天色已晚,海水退潮,所以隔離帶離海水足有20米,她們完全可以自由通行過去;
所以即使眼神掃到隔離網,她也不知道這東西是做什么的,更沒看到上面的橫幅內容,這應該是大東海公司警示工作不到位、安全保障義務沒有盡到的問題。
他們的管理明顯存在漏洞,導致景區經常發生游客溺亡的事件,如果能考慮到海水退潮、天黑了游客辨物不清的可能性,及早安排專人在隔離的地方進行提醒,一家人也不會走到軍事禁區去,大東海公司沒盡到提示警告的義務,存在過失,造成了損害,應當賠償。
楊春梅等家屬因為賠償的問題與大東海公司無法協商一致,于是將其告上法庭,2015年11月21日,三亞市城郊法院駁回了楊春梅等家屬訴求,認為游客全責,大東海公司不負責任,家屬們隨后上訴,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的過程中,楊春梅等家屬提出,即使大東海公司設置了隔離網和警示牌,依然沒盡到管理義務。
大東海海灘出現游客溺亡事件的概率太高了,僅僅過去3年就溺亡28人,這次最為嚴重的溺亡事件發生后大東海公司雖然推脫責任,卻也承認有過錯,特意把隔離柵欄延長封閉,完全阻止游客通行,說明他們也意識到,之前海水退潮隔離柵欄與海水拉開空間有很大風險;
而大東海公司明知事發海域與景區相連,溺亡風險極大,卻沒有采取完全封閉隔離柵欄、派專人看守提醒管理等措施,而是以放任的態度處理,僅僅拉橫幅、樹警示牌,這對一個非常危險的事故多發區而言,提醒方式明顯太常規,完全不匹配其風險度,因此大東海公司仍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這樁糾紛案,一審和二審的結果不同,雖然認定事實沒有什么異議,但一審法院將本案認定為生命權、 健康 權、身體權糾紛,但實際上,楊春梅等家屬主張大東海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小孫等人溺水死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應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楊春梅等一行人從大東海廣場進入大東海景區沙灘,隨后一路往東走到軍事景區的海域沙灘,在這段距離中,作為經營管理者的大東海公司已經設置了眾多安全警示標識,提示下海危險,但他們依然沒服從景區的管理,在自身水性不足的情況下下海嬉水,最終導致3人溺水身亡,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的80%責任。
不過,大東海公司作為景區的經營管理者對游客應盡到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明明知道與景區相連的軍事禁區海域有極大暗流危險,卻依然沒有在隔離帶派專人駐守勸告,或者設置完全足以攔住游客通行的安全隔離措施;
其在管理上存在明顯瑕疵,沒有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也需要承擔20%的次要責任。
經法院審理,大東海公司賠償易勇剛家人14.25萬,賠償溺亡的小孫、小鞠家人11.36萬。
這是一樁徹頭徹尾的悲劇,景區和游客都有責任,即使責任能分得清楚,已逝去的生命也無法挽回,人生總是充滿了意外,我們能做的只有珍惜生命,遠離潛在的風險,在日常出行活動中盡可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避免這樣原本不應該發生的悲劇繼續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