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車禍定損報廢標準
報廢摩托車車禍定損報廢標準 的標準可以參考2013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第四條規定的標準。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規定摩托車車禍定損報廢標準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壽命摩托車車禍定損報廢標準 ;
(二)修理調整后不符合在用車機動車輛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的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噪聲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標準的有關要求的;
(四)機動車檢驗期滿后,連續三個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檢驗合格標志的。
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造成傷害的,保險公司主張以修理為優先標準。如車輛未報廢,按本人簽訂的合同條款進行賠償,賠償金額用于車輛維修。
如果車輛損壞已達到報廢標準,即評估車輛的維修費用與車輛的實際價值相同或高于時,保險公司將根據車輛報廢保險進行理賠。
法律條文: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條例》第7條規定,國家對達到一定里程的機動車進行報廢指導。
機動車所有人達到下列里程的,可以將機動車出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拆解、銷毀手續,并提交登記證書;報廢機動車的車牌號、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小型、微型出租車客運行駛里程60萬公里,中型出租車客運行駛里程50萬公里,大型出租車客運行駛里程60萬公里;
(二)租賃乘用車60萬公里;
(三)中小客車行駛里程50萬公里,大型客車行駛里程60萬公里;
(四)公共交通和客車行駛距離為40萬公里;
(五)其他小微運營客車行駛里程60萬公里、中型運營客車行駛里程50萬公里、大型運營客車行駛里程80萬公里;
(六)特種校車行駛40萬公里;
(七)小型、微型非經營性乘用車和大型非經營性乘用車行駛里程60萬公里;中型非經營性乘用車行駛50萬公里;大型非經營性乘用車行駛60萬公里;
(八)小型貨車行駛里程50萬公里,中、輕型卡車行駛里程60萬公里,重型卡車(包括半掛車、全掛牽引車)行駛里程70萬公里,危險品運輸卡車行駛里程40萬公里,低速多缸車行駛里程30萬公里;
(九)特種作業車輛、輪式特種機械車輛行駛50萬公里;
(十)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公里,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公里。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摩托車強制報廢標準有哪些摩托車強制報廢標準摩托車車禍定損報廢標準 :累計行駛里程達到10萬公里的輕便二輪摩托車、輕便三輪摩托車、二輪摩托車和邊三輪摩托車摩托車車禍定損報廢標準 ,累計行駛里程達到8萬公里的正三輪摩托車;使用年限達到10年的輕便二輪摩托車、輕便三輪摩托車、二輪摩托車和邊三輪摩托車,使用年限達到9年的正三輪摩托車;車輛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摩托車燃油消耗量超過國家確定的相應排量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百分之二十的;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經修理、調理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術后,排氣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
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摩托車車禍定損報廢標準 ,鼓勵技術進步摩托車車禍定損報廢標準 ,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摩托車。
本規定所稱摩托車,是指輕便兩輪摩托車、輕便三輪摩托車、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正三輪摩托車。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車應當報廢摩托車車禍定損報廢標準 :
(一) 累計行駛里程達到10萬公里的輕便兩輪摩托車、輕便三輪摩托車、兩輪摩托車和邊三輪摩托車,累計行駛里程達到8萬公里的正三輪摩托車;
(二) 使用年限達到8-10年的輕便兩輪摩托車、輕便三輪摩托車、兩輪摩托車和邊三輪摩托車,使用年限達到7-9年的正三輪摩托車。具體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以上使用年限內,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三)車輛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四)摩托車燃油消耗量超過國家《公告》確定的相應排量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百分之二十的;
(五)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六)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術后,排氣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第四條 摩托車達到使用年限或累計行駛里程后,依據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和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檢驗合格的車輛,可延長使用年限,但延長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對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合格的,應當強制報廢。第五條 對符合報廢條件的摩托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注銷登記,并禁止上路行駛。第六條 本規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本規定施行前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車輛,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報廢。第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摩托車報廢標準新規定2022一、摩托車使用年限的規定是什么
1、摩托車報廢年限為13年。但行駛里程達到10萬公里的輕便二輪摩托車、輕便三輪摩托車、二輪摩托車和邊三輪摩托車,累計行駛里程達到8萬公里的正三輪摩托車也需要報廢。
2、法律依據摩托車車禍定損報廢標準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摩托車車禍定損報廢標準 :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摩托車車禍定損報廢標準 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摩托車車禍定損報廢標準 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摩托車車禍定損報廢標準 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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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汽車報廢是否可以延緩報廢
1、車管所登記審核崗審核該機動車的相關資料,包括:A、《機動車延緩報廢申請審批表》原件如不與定期檢驗同時進行,須在背面粘貼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即車架車身號碼的拓印片;B、《機動車行駛證》原件。提交以上資料者可以是合法業主、業主指定的經辦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經辦人。
2、機動車檢驗崗核對該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車身號碼)、發動機號碼,并檢驗有無被鑿改嫌疑;將拓印片與原始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車身號)、發動機號碼進行對比;檢測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并審核該車的安全技術性能。
3、車管所業務領導崗審核,符合規定者,在其申請表原件上簽注意見,在《機動車行駛證》副頁記錄欄按照延緩報廢專用章格式,用計算機打印準予延緩報廢的使用期限和檢驗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