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行政賠償訴訟行政賠償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的調解:行政賠償訴訟適用調解行政賠償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作協商、調和工作,促使雙方相互諒解,以達成賠償協議。受害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行政賠償調解書。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賠償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行政賠償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他人合法權益。
行政賠償糾紛能不能通過調解的程序解決行政賠償訴訟是可以適用調解行政賠償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的。對于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賠償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的自由裁量權行政賠償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的案件行政賠償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法院可以進行調解;但是其他行政案件,則不得適用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六十一條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第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案件可以調解嗎?行政訴訟如果是行政賠償或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法律特別規定行政賠償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行政賠償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是不適用調解的行政賠償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但是行政賠償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行政賠償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他人合法權益。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行政賠償訴訟能夠進行調解嗎行政賠償訴訟是能調解行政賠償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的。一般情況下行政賠償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行政賠償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可以調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行政賠償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他人合法權益。第六十一條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第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案件可以調解處理嗎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處理。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一般不適用調解。與審理民事案件不同行政賠償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行政賠償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除行政賠償事宜外行政賠償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不得采用調解方式,也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原因有兩個,一是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審理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此合法性的判斷有明確有事實標準和法律依據,不容爭議雙方當事人相互協商。因此,具體行政行為要不合法,要不違法,在合法與違法之間或存在其他可能性,也就不存在法院調解的空間和余地。第二,調解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必須對其權利享有實體上的處分權,而在行政案件當事人中,雖然原告可能享有一定的實體處分權,但被告行政機關因為行使的是國家管理權,這些職權同時也是其法定職責,不允許其隨意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可以調解嗎原《行政復議條例》第八條規定行政賠償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行政賠償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不適用調解”。包括兩層含義:其一是復議機關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不得進行調解行政賠償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其二是復議機關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行政復議雖不適用調解行政賠償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但并不意味著行政復議排除任何形式的調解活動。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根據上述法律精神,復議機關審查辦理附帶行政賠償請求的復議案件,應當允許以調解方式解決行政賠償問題。這是因為行政賠償雖在本質上體現為一種行政責任,但在形式上卻與民事賠償有很多相似之處,且行政賠償一般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雖然《國家賠償法》對賠償金額的計算標準作出了詳細規定,但行政賠償情況復雜、類型多樣,為避免出現賠償金額計算錯誤或賠償方式不當等問題,應當允許復議機關就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調解。此外,行政復議雖不適用調解,但復議工作人員在復議活動中也應注重加強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教育,使復議當事人心悅誠服地接受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