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
工傷 國家有規定安全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 的安全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 ,不是按時因為什么事故造成的來分類的。安全事故一般可以認定為工傷,只是傷的話按等級,有相應標準; 死亡的大概如下安全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 :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 工傷保險 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 撫恤金 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 職工在 停工留薪期 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如果是沒有工傷保險的,可以追究單位的責任,沒有的話一般是公司提供的;另可以根據 侵權責任法 要求單位賠償。 根據相關法律 法規 及法理,基本的 喪葬費 , 撫養 人生活費及大概20年左右的工資應該是有法律依據來請求的,具體標準參照以上。
安全事故怎么賠償安全事故安全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 的賠償方式安全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 :因安全事故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安全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 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安全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 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安全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屬于工傷范疇的還應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交通事故和工傷賠償是怎么樣的交通事故工傷 賠償標準 一、1-10級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1、一級 傷殘 :本人 工資 ×27;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 5、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 6、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16; 7、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8、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11; 9、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10、 十級傷殘 :本人工資×7。 二、1-6級 傷殘津貼 (按月享受):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5、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6、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三、5-10級一次性 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 工傷保險 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 停工留薪期 工資:在停工留薪期內安全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 ,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安全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 ,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安全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 ,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 護理費 。 六、評殘后的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 傷殘等級 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八、 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九、工傷康復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一、 工傷復發 待遇: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當地社平工資×6; 2、 供養親屬撫恤金 :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安全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 撫恤金 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以上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 工傷保險條例 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 工傷待遇 說明 1、 交通事故 賠償已給付安全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 了醫療費、 喪葬費 、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的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 2、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費后應當予以償還。 3、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者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4、職工因 交通事故死亡 或者致殘的,除按照上述幾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的工傷保險待遇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 5、由于 交通肇事 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賠償可以主張雙賠 1、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的規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 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這規定規定了交通事故賠償后勞動者不能再申請工傷賠償。 2、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不再作相應規定。如果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第十四條第六款中規定的條件發上交通事故且可以認定工傷的可以獲得雙賠。 3、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 工傷事故 受到人身損 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 人身損害 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4、工傷保險關系與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 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 5、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期限可先后主張或同時主張權利。 通過上述對于交通事故和工傷賠償這一問題的相關討論和解析,可以從上文的內容中知道,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可以列為工傷賠償,而工傷的賠償都需要勞動保障部門的鑒定,這一鑒定對于工傷的 賠償金 額是具有參考意義的,所以在受傷后,半個月內向有關部門申請 工傷鑒定 。
安全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有什么區別工傷賠償標準是由《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 的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的。只要被認定為工傷的安全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 ,無論什么原因引發的工傷安全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 ,其賠償標準的依據不會有區別。
發生工傷首先應當申請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
其次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傷情穩定后,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
在完成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后,可確定具體的賠償標準。此時,工傷職工可與用人單位協商工傷賠償事宜;若協商不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