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經濟補償金標準
一、勞動 合同到期 的補償標準是什么? 1、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勞動合同期滿經濟補償金標準 ,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 工資 ;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2、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 勞動法 》,而原來的勞動 法規 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 勞動合同法 》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 代理 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3、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二、 勞動合同 期滿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期滿經濟補償金標準 :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勞動合同期滿經濟補償金標準 他情形。 結合上述內容,勞動合同期滿的, 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經濟補償金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 賠償金 。即: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正常情況下,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是,可以要求賠償金。 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定了 勞動關系 后,勞動法也會要求要與對方 簽訂勞動合同 ,那么在勞動合同中也要規定勞動關系的具體期限,如果用人單位在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沒有繼續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也是需要按照規定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支付 經濟賠償金 。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補償標準是多少?一、 勞動合同 期滿終止補償標準是多少?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解雇員工也應給予補償。按《 勞動合同法 》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勞動合同期滿經濟補償金標準 的工作年限支付 經濟補償金 。即,每滿一年工作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補償,最高為12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補償。月工資為:本人最近12個月工資的平均數。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為這種情況下,是勞動者不再愿意繼續與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關系 。 二、 勞動合同終止 的情形是什么? 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達到法定 退休年齡 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勞動合同期滿經濟補償金標準 他情形。 三、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期滿后要順延? 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到期 也不得終止,應當續延至該情形消失時終止。這些情形包括: 1、從事接觸 職業病 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 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 工傷保險 的規定執行。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到期是 合同終止 的法定情形,也是最常見的。如果單位方面提出不續簽,員工否決的,勞動 合同解除 后單位給付經濟補償。標準參考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當然,員工主動要求 辭職 ,單位提高待遇也無妨挽留的,合同終止后沒有補償金。
合同期滿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是多少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勞動合同期滿經濟補償金標準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勞動合同期滿經濟補償金標準 ,按一年計算勞動合同期滿經濟補償金標準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勞動合同期滿經濟補償金標準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是怎樣的一、 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金 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勞動合同期滿經濟補償金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勞動合同期滿經濟補償金標準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了勞動合同期滿經濟補償金標準 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 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 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 簽訂勞動合同 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如勞動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后一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 法規 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規定,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后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在符合法律規定情形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而要是單位有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的情形,此時需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來進行賠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必然要考慮到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一般是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