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職工開除后還有退休金嗎
【法律分析】國企職工開除后還有退休金嗎 :開除公職后是沒有退休金國企職工開除后還有退休金嗎 的國企職工開除后還有退休金嗎 ,但單位可以酌情給予生活補助。行政事業單位干部、職工開除公職后,其社會養老保險賬戶自動被凍結作廢,恢復公職后才可繼續以前的養老金賬戶。如果是到其他類型單位工作或自謀職業,則要自行重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發給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易地安置的,分別由負責管理的組織、人事和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退休金一般指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也稱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離休、退休、退職干部本人,可以享受與所居住地區同級干部相同的公費醫療待遇。
第十二條 規定發給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易地安置的,分別由負責管理的組織、人事和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三條 干部離休、退休、退職,由所在單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批準。
國企被開除還有養老金嗎國企被開除是否有養老金視具體情況而定。職工受開除處分而又未重新參加養老保險的國企職工開除后還有退休金嗎 ,不能辦理退休和領取養老金;開除后又重新參加養老保險的國企職工開除后還有退休金嗎 ,按新參保人員對待。屬于受開除處分并已建立個人賬戶的職工國企職工開除后還有退休金嗎 ,在建立個人賬戶前的連續工齡不再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按其實際繳費年限計算,滿15年的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開除公職人員還有養老金嗎開除公職后是沒有退休金國企職工開除后還有退休金嗎 的。行政事業單位干部、職工開除公職后國企職工開除后還有退休金嗎 ,其社會養老保險賬戶自動被凍結作廢國企職工開除后還有退休金嗎 ,恢復公職后才可繼續以前國企職工開除后還有退休金嗎 的養老金賬戶。如果是到其他類型單位工作或自謀職業,則要自行重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拓展資料國企職工開除后還有退休金嗎 :開除公職后是沒有退休金的。行政事業單位干部、職工開除公職后,其社會養老保險賬戶自動被凍結作廢,恢復公職后才可繼續以前的養老金賬戶。如果是到其他類型單位工作或自謀職業,則要自行重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開除公職后還有退休金嗎開除公職后是沒有退休金的。行政事業單位干部、職工開除公職后國企職工開除后還有退休金嗎 ,其社會養老保險賬戶自動被凍結作廢,恢復公職后才可繼續以前的養老金賬戶。如果是到其他類型單位工作或自謀職業,則要自行重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法律分析國企職工開除后還有退休金嗎 :開除公職后是沒有退休金的。行政事業單位干部、職工開除公職后,其社會養老保險賬戶自動被凍結作廢,恢復公職后才可繼續以前的養老金賬戶。如果是到其他類型單位工作或自謀職業,則要自行重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在達到法律規定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后可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
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公職人員,在監察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監察機關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公務員退休后的退休費計發基礎是退休前的職務工資加級別工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退休費計發基礎是退休前崗位工資加薪級工資;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費計發基礎是退休前崗位工資加技術等級工資。
《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6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被開除公職后還有退休金嗎不被開除公職有退休金國企職工開除后還有退休金嗎 ,只是會相應減少。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公務員退休后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恢復退休費待遇,減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
2、公務員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準逮捕在逃的,停發退休費待遇。
3、公務員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原處罰的影響。
4、公務員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后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
5、公務員退休后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準執行。
6、公務員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擴展資料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監察部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準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后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機關任命的除外)和機關工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如單位未給予開除處分的,停發工資待遇,不計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安排國企職工開除后還有退休金嗎 了臨時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計發生活費。期滿后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參考資料:黑龍江省清河林業局政務公開信息平臺: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事業單位人員開除公職后還有退休金嗎法律分析:相關法律規定國企職工開除后還有退休金嗎 ,被開除公職后沒有退休金。行政事業單位干部職工被開除公職后,其社會養老保險賬戶將自動凍結作廢,原養老金賬戶只有恢復公職后才能繼續使用。如果是到其他類型單位工作或者自謀職業國企職工開除后還有退休金嗎 的,應當重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達到法律規定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后,可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一、被原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后經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批準錄用為全民、大集體職工或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屬于臨時工的,從繳費參加養老保險時計算投保的年限。
二、被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人員,開除或判刑前原單位和個人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已實際繳費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繳費年限可同開除或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被開除或判刑前未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三、因過失犯罪被判刑情節較輕,或被判緩刑、監外執行未離開原工作崗位的,判刑前的工齡也可計算為連續工齡。判刑服刑期間不計算工齡(未離開工作崗位照發工資者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二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第二十四條 “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監察機關“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