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店結業不接受調崗有補償嗎
不接受調崗主動辭職有賠償嗎
員工不同意調崗可能是因為調崗后的工作環境、考慮到自己的能力或家人等問題分店結業不接受調崗有補償嗎 ,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員工主動辭職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但員工離職是否能夠獲得經濟賠償金,還需要考慮調崗方案是否合理。
1、調崗方案合理,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明確說明公司能根據實際需要調配員工職務的話,調崗方案就有合理存在的可能性。員工調崗后,若與原先的工作崗位沒有任何差異,甚至工作條件更為優越,員工再因為不滿意而離職的話,將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調崗方案不合理,可能得到什么經濟補償金分店結業不接受調崗有補償嗎 ?
(1)單位調崗其實是雇傭單位與員工協商的結果,如果雙方在所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公司可以進行人員調配,那么公司擅自進行人員調動,就可能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可以拒絕崗位調動,甚至請求解除合同。
(2)有時公司在調崗時,可能還會涉及到工資下調,工作環境變差等問題,如果在合同中對這方面有事先約定,都屬于調崗不合理的情況。
(3)但調崗方案是多么不合理,只要公司沒有表明辭退員工的意愿,員工都不能以此為借口曠工,否則將會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反而成為了公司合理辭退員工的理由。這時,員工會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3、員工被迫主動辭職
員工離職有時可能是被迫的,不同意調崗,待在原工作崗位也沒有好眼色,員工會認為自己是被被公司逼著辭退的。雖然公司可能會有些“整蠱人”的做法,但只要公司沒有違反合同,且損害合同權利,主動辭職就不會得到經濟補償金。
總結: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有工作崗位的約定,單位若想調動你的崗位,必須經過你的同意,否則視為違約,可以拿著相關工作證據,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不同意調崗可以賠償嗎可以。如果分店結業不接受調崗有補償嗎 你分店結業不接受調崗有補償嗎 的勞動合同中有工作崗位的約定分店結業不接受調崗有補償嗎 ,單位若想調動你的崗位分店結業不接受調崗有補償嗎 ,必須經過你的同意,否則視為違約,可以拿著相關工作證據,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工作崗位屬勞動合同的變更,如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你有權利拒絕調崗。要是勞動者因為不同意調崗而被單位給辭退了的話,勞動者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為自己爭取一定的經濟賠償,彌補自己的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員工不接受調崗離職需要賠償調崗不同意離職要賠償。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分店結業不接受調崗有補償嗎 的規定,用人單位調崗是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者不同意而主動離職的,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所以員工不接受調崗離職是要賠償的。
員工調崗不同意辭職需要賠償嗎
1、員工調崗不同意單位不一定需要支付賠償金,這是由于只有是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辭退職員的情形,單位才有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若職員能夠拿出證明單位違反分店結業不接受調崗有補償嗎 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則可以獲得賠償金。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分店結業不接受調崗有補償嗎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員工不同意調崗能解除合同嗎
1、員工不同意調崗,員工可以單方面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分店結業不接受調崗有補償嗎 :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