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開公司貨款被侵占,涉刑案件順利立案!
2021年7月,一直想自己創業的王某和朋友張某開始籌劃經營自己的公司。王某有大量的合作渠道和貨物渠道,張某善于公司管理,張某妻子懂財務。經過長時間的準備,王某和張某合伙經營的公司終于順利營業了!
張某妻子也順理成章地成了合伙公司的財務總監,負責管理公司財務。開始的幾個月很順利,公司也很快產生了盈利,陸陸續續的貨款開始收回,公司也順利地運轉起來!然而,到了年底分紅的時候,王某發現客戶支付的貨款均未到公司賬上,仍然由張某和負責公司財務的張某妻子占有,王某開始向張某和張某妻子索要貨款,但是二人以各種理由拒絕返還公司。合伙經營公司為什么張某獨自侵占了所有貨款?這筆貨款能否追回?
王某帶著氣憤和不滿想要將張某和張某妻子告上法庭,接案后,天用律所承辦律師仔細查閱卷宗,和當事人王某了解案情后,根據當事人王某和張某、張某妻子的關系,最終確定該案以不當得利糾紛起訴最佳。
但是立案后,法院告知該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讓當事人前往公安機關自行立案,但公安機關又說不屬于受案范圍告知繼續走民事訴訟。天用律師多次和法院立案庭溝通,最終以不當得利順利立案!
庭審中,張某和張某妻子雖認可留存貨款的金額,卻不承認需要返還。但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該案符合欠款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法院支持了我方當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最終判決張某、張某妻子返還合伙公司的涉案款項!
律師點評
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因為各種原因使案件無法順利立案,這時需要承辦律師與法院進行深入細致地溝通,不能輕言放棄!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
案例來源: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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