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公民死亡有權要求賠償的是
受害公民死亡受害公民死亡有權要求賠償的是 的法人或者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公民死亡有權要求賠償的是 ;受害的公民死亡受害公民死亡有權要求賠償的是 ,其繼承人和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法律分析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受害公民死亡有權要求賠償的是 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過程中,受害人也同樣遭受精神損害。對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況,致人精神損害的,賠償義務機關應該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受害的公民死亡什么有權要求行政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是有權要求行政賠償的。行政賠償的范圍是受害公民死亡有權要求賠償的是 :行政機關存在違法拘留的、非法拘禁造成侵害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造成侵害的等受害公民死亡有權要求賠償的是 ,對于上述情況都是屬于行政賠償的具體范圍,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法律分析
行政賠償請求人是指因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不法侵害而依法要求賠償的公民、法人和其受害公民死亡有權要求賠償的是 他組織。行政賠償的范圍,是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受害人死亡賠償項目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對于行政賠償的具體情況,一方面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另一方面也是需要基于實際的行政事項本身而定的,不同的行政事項本身由于其違法的行為事實和后果不同,那么所認定的情況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公民死亡,有權要求賠償的是受害公民死亡受害公民死亡有權要求賠償的是 的受害公民死亡有權要求賠償的是 ,有權要求下列賠償受害公民死亡有權要求賠償的是 :
1、醫療費。按實際發生數額計算。
2、護理費。按護理級別計算確定。
3、交通費。按死者及親友為治療而發生受害公民死亡有權要求賠償的是 的交通費用計算。
4、誤工費。按實際誤工時間計算至死亡日。
5、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按實際發生或者醫囑標準計算。
6、死亡賠償金。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二十倍計算。
《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