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
1、醫療費用賠償金四川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 :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等。2、誤工費賠償金: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x誤工時間。3、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x住院天數。4、護理費賠償金:護理費賠償金額=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x護理天數。5、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撫養年限(扶養年限: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四川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 的四川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 ,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四川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 ,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6交通費賠償金: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7、住宿費:住宿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x住宿時間。8、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021年四川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一、死亡賠償金計算公式
城鎮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A 年齡 X60歲 22368元/年×20年=447360元
B 年齡60歲X75歲 22368元/年×(80-X)年=元
C 年齡 X75歲 22368元/年×5年=111840元
農村居民:按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
A 年齡 X60歲: 7895元/年×20年=157900元
B 年齡60歲X75歲 7895元/年×(80-X)=元
C 年齡 X75歲 7895元/年×5年=39475元
二、喪葬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四川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 ,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新標準尚未發布四川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 ,老標準為:37924元/年÷2=18962元
三、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傷殘等級賠償系數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3.6等級劃分:本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四川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 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成都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10級(10%),每級相差10%。
城鎮標準:十級:44736元,九級:89472元,八級:134208元,七級:178944元,六級:223680元,五級:268416,四級:313152元,三級:357888,二級:402624,一級:447360元。
農村標準:十級:15790元,九級:31580元,八級:47370元,七級:63160元,六級:78950元,五級:94740元,四級:110530元,三級:126320元,二級:142110元,一級:15790元。
四、誤工費
[國家賠償四川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 的標準]月工資=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日工資=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勞社部發【2008】3號)無收入證明,參照同行業或相近行業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五、護理費
護理人員有收入四川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 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本地司法實踐操作標準80元/天】
六、交通費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四川省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川財行[2007]227號】2007.9.6)第13條確定: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50元/日【本地司法實踐操作標準為30元/天】
八、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九、被撫養人生活費
1.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以下數據僅指受害人為唯一撫養人的賠償指數)
A 年齡 X18歲: 15050元/年×(18-X)年=元
B 年齡60歲X75歲 15050元/年×(80-X)年=元
C 年齡 X75歲 15050元/年× 5年=75250元
2.農村按農村標準依此計算。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四川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明細表2021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四川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 ,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八)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四川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四川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四川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或護理誤工費、社保補繳費、重新入職損失費、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費、暫時失業費。住院生活或采購費、返鄉跨省交通費、縣內交通費、跨縣交通費、護理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跑腿費、起訴取證跑腿費、差旅費、因傷服藥輸液對人體產生的危害或縫合傷疼費、各類復印費、衣物報廢或財產損失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四川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 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1、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于局部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因局部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于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2、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三、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于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范圍內進行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四川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020年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四川四川交通事故賠償: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2、殘疾輔助器具費=適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3、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4、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5、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6、醫療費賠償金=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四川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 他;7、誤工費=誤工月收入×誤工時間;8、護理費=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9、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四川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四川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一、醫療費。按照票據確定醫療費
二、住宿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四川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 ,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四川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 ,受害人本人及其護理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害人死亡四川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費。
三、死亡賠償金。計算公式《最高院人損解釋》:
城鎮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農村居民:按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
四、喪葬費
五、殘疾賠償金
六、誤工費
七、護理費
八、交通費
九、住院伙食補助費
十、營養費
十一、被撫養人生活費
十二、精神撫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四川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四川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 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