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
首先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 ,行政賠償是國家的賠償責任,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而不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其次,行政賠償是國家對行政侵權行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
再次,國家賠償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承擔的賠償責任。
最后,行政賠償是國家對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侵權行為損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 他組織承擔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賠償的主體是根據《國家賠償法》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 的規定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 ,行政主體往往具體化為有關的行政人員。沒有行政主體,就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司法機關作為司法權主體,行政機關作為機關法人、行政人員作為公民等而引起的賠償,都不是行政賠償。
只有行政行為,即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執行公務的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非行政行為,如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民事行為及行政人員的個人行為等,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中承擔賠償責任主體是國家還是行政機關?誰是義務主體呢?按法律規定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 ,侵權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義務的主體。
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 ,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 ,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條賠償請求人的確定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我國法律規定稅務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稅務行政賠償的義務主體是行使國家稅收征管職權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 ,責任主體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1、一般情況下,哪個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該稅務機關就是履行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共同行使職權的稅務機關均為賠償義務機關。
2、經過上級稅務行政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上級稅務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則上級稅務機關對加重損害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3、應當履行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是賠償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教育行政賠償的主體是法律分析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 :教育行政賠償是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 ,即由國家予以賠償。因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的教育行政侵權行為,由國家向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這是由于該項責任的發生是由國家權力的運用所致。行政機關作為國家意志的執行機關,與國家是一體的,因而國家責任直接的承擔形式,是以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并以國家名義對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教育行政賠償作為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六十一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二)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 他權利;(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七)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公安賠償中的責任主體和義務主體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 ,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 ,而賠償的義務主體則是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安機關。、
國家賠償責任主體和義務主體本質上是相同的,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安機關作為國家政權組成的一部分,當然是代表國家履行國家政權管理職能,所以國家是一個范圍更廣的概念。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安機關把國家這個概念細化,國家將賠償款通過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安機關所屬政府財政部門劃給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安機關,由其代表國家向國家賠償權利主體履行賠償義務,公安機關在整個個程中代表國家處理國家賠償的具體事宜。
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國家機關或國家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 了民事主體合法權利造成損害時,依法由國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為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 :
1、其行為主體只限于國家機關或國家公職人員;
2、行為主體須在執行職務中實施了民事侵權行為;
3、其行為須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的損害后果。
國家賠償責任主要可分為兩類,一是民事賠償責任,另一是冤獄賠償責任。學說中亦有認為國家賠償責任本質上是某種行政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