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_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全流程指南
一、調解申請的時間要求
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受害方和責任人雙方都同意調解,必須在拿到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天內提出書面申請。這里要注意的是,十天時間從收到認定書的第二天開始計算,遇到節假日也需要正常計算時間。
交管部門收到調解申請后,會先檢查申請材料。如果發現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或車輛檢驗報告有疑問,交管部門會直接拒絕調解。這時候工作人員會通過書面文件告知申請人結果,并建議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二、調解流程的時間規定
調解工作需要在三十天內完成。遇到特別復雜的情況,交管部門可以延長十五天。這個時間規定對所有調解案件都適用,不管事故造成的是人員受傷還是財產損失。
對于不同類型的交通事故,調解開始時間有不同規定。受傷案件要等治療結束或傷殘評定完成后才能啟動調解。死亡案件需要等家屬辦完喪事才能開始調解。純財產損失案件則要等損失金額確定后才開始計算調解時間。
三、傷殘評定流程說明
受傷人員在治療結束后十五天內可以申請傷殘評定。這里說的治療結束需要醫院開具正式的出院證明或康復證明。超過十五天沒有提出申請的,交管部門可能不會受理評定請求。
交管部門收到評定申請后,要在三十天內完成評定工作。評定標準采用公安部制定的統一標準,主要參考醫院的診斷記錄和實際檢查結果。如果當事人對評定結果有異議,可以在十五天內申請重新評定。上級部門需要在三十天內給出最終結論。
四、遺體處理時間要求
對事故中死亡的案件,交管部門在完成尸檢后會書面通知家屬。家屬要在十天內處理好遺體安葬事宜。這個時間從收到通知的第二天開始計算,包含周末和節假日。
如果家屬超過十天沒有處理遺體,交管部門在報請上級批準后可以自行處理。這種情況下,超過規定時間的遺體保管費用需要家屬自己承擔。實際操作中,交管部門會提前多次提醒家屬注意時間要求。
五、調解失敗后的處理辦法
如果調解超過規定時間還沒達成協議,交管部門會終止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