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首例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宣判_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規定
國內首例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全記錄
一、首例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宣判
2025年5月7日,浙江舟山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特殊案件作出判決。兩名緬甸籍船員因駕駛貨輪與漁船相撞,分別被判處4年和3年有期徒刑。這是我國首次審理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件,案件涉及新加坡籍貨輪"KOTANEBULA"與中國漁船"浙普漁75185"的碰撞事故。
碰撞造成漁船當場沉沒,4名漁民遇難,3人下落不明。法院認定兩名被告違反海上交通規則,構成交通肇事罪。判決書顯示,貨輪在事發后不僅未施救,反而加速逃離現場,這些情節成為量刑關鍵。
二、碰撞事故的詳細經過
2025年4月2日下午,新加坡籍貨輪從上海開往寧波。貨輪經過舟山東福山東南海域時,海面突然起霧。當時能見度非常差,周圍有很多漁船在作業。
當班二副存在多項違規操作。他未及時判斷碰撞風險,沒有調整安全航速,采取的避讓措施也不正確。這些行為直接導致貨輪與正在作業的"浙普漁75185"發生劇烈碰撞。
撞擊發生后,漁船迅速下沉。但貨輪既未停船救援,也沒有向管理部門報告事故。船長和二副反而刪除部分航行記錄,命令貨輪全速逃離現場。
三、鎖定肇事船舶的關鍵調查
舟山海事局接到報警后立即展開排查。技術人員通過衛星軌跡和雷達記錄,篩查了事發時段經過該海域的32艘船舶。當晚21時,調查組將目標鎖定為"KOTANEBULA"輪。
海事人員連夜登船檢查,在船頭發現多處刮痕和藍色油漆殘留。這些痕跡與遇難漁船的船體顏色完全吻合。但面對詢問,船長和船員均否認發生過碰撞。
調查組查封了船舶的航行日志和黑匣子。經過數據解析,完整還原了事發時的航行軌跡和駕駛臺對話記錄。在確鑿證據面前,二副和船長最終承認碰撞事實。
四、國內首次移送涉外海難案件
本案有三大突破性特征:外籍船員、外籍船舶、海上逃逸。海事部門調查發現,貨輪管理層明知發生事故卻隱瞞不報,這種行為已構成肇事逃逸。
按照國際海事公約,浙江海事局首次將涉外海難案件移送司法機關。這個決定開創了我國處理類似案件的先例,為今后涉外海事糾紛處理提供了重要參考。
案件移送過程中,外交部門與緬甸、新加坡使館進行了多輪磋商。最終兩國均表示尊重中國司法管轄權,同意在中國境內審理此案。
五、法院判決與量刑依據
法庭審理持續了8個月。公訴方出示了27項證據,包括船舶軌跡圖、油漆成分鑒定報告和幸存漁民證詞。辯護律師提出兩點異議:不構成逃逸和應認定自首。
法院認定逃逸事實確鑿。證據顯示貨輪在碰撞后立即加速,且刪改了關鍵航行數據。關于自首主張,法院指出船員在初次調查時作虛假陳述,不符合自首條件。
量刑時考慮了三個因素:事故造成7人傷亡的嚴重后果、被告事后隱瞞真相的惡劣情節、以及被告賠償漁民家屬獲得諒解的情況。最終二副獲刑4年,船長獲刑3年。
這起案件暴露出三個突出問題:外籍船員操作不規范、海上避碰規則執行不嚴、事故應急機制存在漏洞。判決生效后,海事部門開展了為期半年的外籍船舶專項整治,重點檢查航行記錄和應急設備。
遇難漁民家屬共獲得380萬元賠償,款項由船東保險公司支付。案件審理期間,舟山法院還協調設立了海上事故調解中心,目前已成功處理11起類似糾紛。
這起案件的處理過程表明,我國海事司法體系正在不斷完善。通過建立涉外案件快速響應機制、加強國際海事合作、提升調查技術水平,我國正逐步成為國際海事糾紛解決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