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處理建設工程安全事故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的原則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即“四不放過”的原則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安全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職工和事故責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過,事故隱患不整改不放過,事故責任人不處理不放過。下面是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我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的程序,一起來看看吧!
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的程序
⑴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發生后,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并要求施工單位必須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單位應立即實行搶救傷員,排除險情,采取必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做好標識,保護好現場。同時,要求發生安全事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迅速按安全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相應的政府主管部門上報,并于24h內寫出書面報告。
工程安全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詳細地點、工程項目名稱及所屬企業名稱;
②事故類別、事故嚴重程度;
③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④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⑤搶救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⑥報告人情況和聯系電話。
⑵監理工程師在事故調查組展開工作后,應積極協助,客觀地提供相應證據,若監理方無責任,監理工程師可應邀參加調查組,參與事故調查;若監理方有責任,則應予以回避,但應配合調查組做好以下工作:
①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②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③提出事故的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④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⑤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⑥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⑶監理工程師接到安全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涉及技術處理時,可組織相關單位研究,并要求相關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必要時,應征求設計單位的意見。技術處理方案必須依據充分,應在安全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礎上進行,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以保證技術處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證施工安全。
⑷技術處理方案核簽后,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必要時,監理工程師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對工程安全事故技術處理的施工過程進行重點監控,對于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應派專人進行監控。
⑸施工單位完工自檢后,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相關各方進行檢查驗收,必要時進行處理結果鑒定。要求事故單位整理編寫安全事故處理報告,并審核簽認,進行資料歸檔。建設工程安全事故處理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②現場調查資料(記錄、圖紙、照片);
③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④物證、人證調查材料;
⑤間接和直接經濟損失;
⑥醫療部門對傷亡者的診斷結論及影印件;
⑦企業或其主管部門對該事故所做的結案報告;
⑧處分決定和受處理人員的檢查材料;
⑨有關部門對事故的結案批復等;
⑩事故調查人員的姓名、職務,并簽字。
⑹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復工通知,確認具備復工條件后,簽發《工程復工令》,恢復正常施工。
工程安全事故業主方要不要承擔責任
按照《建筑法》的規定,總承包人對安全事故負總責。因此,由掛靠的公司對外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你們之間的約定在所不問),如果發包方有過錯,將工程承包給沒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話,發包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否則,由總承包人承擔法律責任。
分包的包工頭已經死亡,仍然可以和他們協商賠償事宜。賠償責任我在前面已經說清楚,對于你朋友簽協議的人仍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具體的責任如果向法院起訴后由法院判定,因為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此外,該事件的直接責任人可能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具體情況,可以來電和我聯系,最大限度保證你們的合法權益。
建筑工程傷亡事故處理程序1、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3、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建筑工程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1、接到事故報告后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立即組成事故現場處理小組(2人以上)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及時趕到事故現場,并要求事故單位通知市建規委、市安監局、市總工會等部門。
2、事故現場處理:
(1) 開展事故現場勘察工作:
①現場物證、證人材料或其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他事實材料等的搜集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
②對現場進行拍照、攝影取證;
③進行事故臨時問話筆錄。
(2) 事故現場處理事項:
①向事故單位發出停工整改通知單,責令施工現場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
②責成事故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向市建規委、市安監局、市總工會、市建管處等單位提交事故快報表;
③責成事故單位立即組成事故調查小組,按(1)要求開展事故現場勘察工作,同時成立事故善后處理小組,作好家屬接待、安撫和穩定工作;及時完成理賠工作,并辦理相應的簽字手續;
④由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我站對所有相關資料,特別是安全資料進行封存檢查;
⑤責成事故單位組織相關當事人(如:業主、監理、項目經理、安全管理員、施工員、事故現場見證人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問話;
⑥責成事故單位對項目所有勞務人員重新進行全面的安全教育。
(3)由市建規委、安全監督站及時完成對相關當事人的調查問話,作好問話筆錄。
3、責成事故單位于15日內提交事故初步調查報告。
4、配合市建規委、市安監局、市總工會等部門在一個月內,完成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最后通過調查之后對發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主要負責人做出相應的處罰。
處理方法:
1、修補處理。
2、加固處理。
3、返工處理。
4、限制使用。
5、不作處理:
⑴不影響結構安全,生產工藝和使用要求的。
⑵后道工序可以彌補的質量缺陷。
⑶法定檢測機構合格的。
⑷出現質量缺陷,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報廢處理。
擴展資料
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的原則和程序:
事故處理原則:是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的不放過、事故隱患未排除的不放過、責任人及群眾未受教育的不放過、相關責任人未受到處罰的不放過。
事故處理程序:保護現場-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出具調查報告分析事故原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實際情況出具事故處理報告(結案報告)。
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組成事故現場處理小組趕到現場。開展事故現場勘察工作,進行事故現場處理,完成事故初步調查報告。最后,在調查結果出來后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工程質量事故
建筑安全事故的處理流程是什么?建筑安全事故的處理流程如下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
意外安全生產事故處置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積極施救,有效控制,保全證據,及時上報。”的原則。應按國家《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六十四條、六十五條的規定,由現場負責人、相關責任人履行報告責任和組織現場救援。
施工現場發生意外安全生產事故時,現場負責人、有關人員必須積極組織人員救助受傷人員,第一時間向最近的醫療機構求助,盡量縮短救助時間,為專業醫療救助機構創造救助條件。
對于骨折傷員應先固定骨折部位,方可移動轉運傷員。
對于外傷出血傷員,應有效止血。
對于有害氣體傷害,應迅速將傷員轉移到空曠、通風的場所,積極采取人工呼吸救助。
對于電擊傷害,應有效阻斷電源后對傷員進行救助。
安全生產事故意外發生后,現場負責人、有關人員必須組織人員在救助傷員的同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意外安全生產事故的事態擴大,最大程度減少事故發展造成的各項損失。
安全生產事故意外發生后,現場負責人、有關人員必須組織人員在救助傷員的同時,應按《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對事故現場相關物證、痕跡、物品原始位置、物品原始狀態進行保全,對相關證人進行筆錄、登記,為事故調查創造條件。
意外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時限為2小時。
意外安全生產事故的事后處置由上級法人、相關單位、國家職能單位按國家《安全生產法》第六章、《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章的相關規定處理。
意外安全生產事故的等級劃分為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
一類事故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一次死亡1-2人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二類事故:一次死亡3-9人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三類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特別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處理意外安全生產事故的“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調查清楚不放過、事故相關責任人不明確未處置不放過、安全生產制度及相關技術措施不完善不放過”。
簡述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的原則和程序1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發生后,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并要求施工單位必須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單位應立即實行搶救傷員,排除險情,采取必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做好標識,保護好現場。
同時,要求發生安全事故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的施工總承包單位迅速按安全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相應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的政府主管部門上報,并于24h內寫出書面報告。
工程安全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詳細地點、工程項目名稱及所屬企業名稱;
②事故類別、事故嚴重程度;
③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④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⑤搶救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⑥報告人情況和聯系電話。
2,監理工程師在事故調查組展開工作后,應積極協助,客觀地提供相應證據,若監理方無責任,監理工程師可應邀參加調查組,參與事故調查;若監理方有責任,則應予以回避,但應配合調查組做好以下工作:
①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②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③提出事故的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④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⑤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⑥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3,監理工程師接到安全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涉及技術處理時,可組織相關單位研究,并要求相關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必要時,應征求設計單位的意見。技術處理方案必須依據充分,應在安全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礎上進行,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以保證技術處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證施工安全。
4,技術處理方案核簽后,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必要時,監理工程師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對工程安全事故技術處理的施工過程進行重點監控,對于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應派專人進行監控。
擴展資料
施工單位完工自檢后,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相關各方進行檢查驗收,必要時進行處理結果鑒定。要求事故單位整理編寫安全事故處理報告,并審核簽認,進行資料歸檔。建設工程安全事故處理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②現場調查資料(記錄、圖紙、照片);
③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④物證、人證調查材料;
⑤間接和直接經濟損失;
⑥醫療部門對傷亡者的診斷結論及影印件;
⑦企業或其主管部門對該事故所做的結案報告;
⑧處分決定和受處理人員的檢查材料;
⑨有關部門對事故的結案批復等;
⑩事故調查人員的姓名、職務,并簽字。
6,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復工通知,確認具備復工條件后,簽發《工程復工令》,恢復正常施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