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
醫療事故糾紛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的解決方法:
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愿地進行協商處理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所達成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2、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3、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后者則依照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醫療糾紛處理 流程 一、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1、 醫療糾紛 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二、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法定程序) 1、醫患雙方本著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 人民調解 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 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 訴訟 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 司法鑒定 或 醫療事故鑒定 ,并依據鑒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醫療糾紛處罰 1、對發生醫療糾紛的科室和當事人,無過失的,免于經濟處罰和 行政處罰 。 2、對因醫療事故引發醫療糾紛,或因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科室給予經濟處罰,當事科室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40%。 3、對引發醫療糾紛的責任科室,在接到醫療糾紛投訴當季的質量考核中,根據情節輕重,酌情扣分或否決。對因醫療糾紛(包括當年及以前的醫療糾紛)造成全年經濟損失累計達到或超過萬元的責任科室,在當年的各項評比中一票否決。 4、對引發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行政處罰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通報批評、 警告 、記過、記大過及降級、降聘使用,工作崗位另行安排。經濟處罰:相關責任人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10-15%,科主任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2%,科副主任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1%。 5、科室未完成年度醫療安全責任目標,扣發第一責任人年度兌現金5%,扣發第二責任人年度兌現金2%。 6、對引發醫療糾紛,受到警告及行政以上處分的個人,在受處分后一年內,不能參加各種先進評比、職稱晉升、不安排外出進修及學歷學習。 7、引發醫療糾紛責任人的各級上級人員承擔相應責任。責任人不請示上級人員或不聽從上級人員指導,擅自行事引發醫療糾紛,由責任人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8、進修、實習人員引發醫療糾紛,由其帶教老師承擔責任。如未安排帶教老師,由科主任承擔責任。 9、對醫療糾紛發生后,不配合調查、處理,弄虛作假,推托責任,隱瞞事實真相的,或利用糾紛制造矛盾,擴大事態的,要對當事科室或有關人員從嚴處理。 10、醫療糾紛結案后兩周內,責任科室負責人組織科內有關人員就該醫療糾紛進行討論,找出存在的問題,總結教訓,制定整改措施,并根據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確定責任人數及承擔經濟處罰的比例數,連同“乘機安全小貼士”安全出行要重視行政處罰意見一并寫出總結報告相關管理科室。 11、對引發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由院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根據醫療糾紛的性質、責任大小,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決定最終處罰結果。 12、對引發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科室和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由相關管理科室按照本規定通知結算中心,勞資科執行。對責任科室的經濟處罰款項,在當事科室經營收入扣除。對責任人、科主任及科副主任的經濟處罰款項,在當事人 工資 、 績效工資 及其它收入中一次或分次扣除(保證月生活費500元)。 病人和醫生因為醫療糾紛的問題現在是越來越多的,但實際上這是誰都不想看到是一種事情,遇到 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首先應該是找到解決糾紛的辦法,然后在選擇正確合適的法律途徑去解決,而且這樣爭吵是解決不了問題,只有用正確的方式處理才能讓對方得到應有的處罰。
出現醫療事故怎么處理一、出現醫療事故怎么處理?
1、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
當事人自愿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爭議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的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并且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2、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
已經確定為醫療事故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并且當事人與醫療機構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的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應當遵循當事人自愿原則,賠償數額應當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發生醫療事故后,當事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不經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的方法有哪些一、什么是 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 或 侵權責任 ,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患雙方發生的 民事糾紛 (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 行政處罰 等)、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罪 等)。 二、造成原因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 醫療過錯 和過失引起的。 醫療過失 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除了由于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并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于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并發癥以及醫療中的 意外事故 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后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三、 醫療事故 糾紛處理的方法有哪些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對于患者的維權途徑做了明確的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 民事責任 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由此可見,發生了醫療糾紛,患者能夠采取下列三種方式進行維權: (一) 協商解決 在發生醫療糾紛后,患者首先要采取的就是這個維權手段,因為這個方式程序簡單,處理起來速度快,而且一旦達成協議,醫療機構的賠償也會非常迅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采取這種方式進行維權的,快捷,迅速是優點,但是也存在幾個問題: 1、醫療機構一般不會認為自己及其醫護人員的行為是醫療事故,有的即使自己也意識到錯誤,考慮到賠償和行政處分方面,也會不承認。對于這種情況,患者只能采取共他的兩個途徑來維權。 2、有的時候醫療機構有跟當事進行協商的意思,但是,雙方對于患者人身的損害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幾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在患者人身的損害中負有多大的責任,患者現在的 人身損害 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間的關系有多大存在很大的分歧,這時候,就需要雙方共同委托醫療鑒定機構來進行鑒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然后,雙方根據醫療鑒定的結果來協商賠償的數額。 3、采取這種方式維權的患者方一定要注意,因為醫療行為是一種專業性和科學性非常強的學科,而醫療事故的索賠更是涉及到了醫療和法律兩個方面的專業知識,做為一般的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很難掌握準索賠的標準,而采取這種方式處理醫療事故,只要雙方在 醫療事故處理 意見書上簽字,就會對方發生效力,所以,患者一方在簽字前一定要對相關的問題考慮清楚,對于索賠的范圍和數額計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賠權益因為不懂而得不到保障,最好能夠咨詢一下這方面的專業人士。 (二) 行政調解 因為現在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我國的醫療機構大多數還是國家辦的公益性事業單位,跟衛生行政機構存在著上下級的隸屬關系,所以,有很多醫療糾紛的患者一方認為衛生行政機構就是醫院的“娘家”,認為讓他們主持醫療事故的處理會一家人向著一家人,而忽視醫療糾紛中衛生行政部門的作用,其實這是不正確的。雖然衛生行政機構跟醫療機構是上下級的隸屬關系,但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后,把衛生行政機構的作用定位于居中的調解和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上。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規定: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第三十八條規定:“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的三條可以看到,行政調解是醫療糾紛解除的一個得要途徑。因為有的時候雙方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而進行司法訴訟,一是時間太長,二是訴訟成本要高一些,而行政調解,一來可以在雙方認可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二來可以節省時間和訴訟成本,所以有的時候,發生醫療糾紛,選擇行政調解要好一些。 當把醫療爭議提交衛生行政部門以后,衛生行政部門并無權直接判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他要進行調查,只有對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衛生部門才能認這為醫療事故,而對于那些復雜的,雙方爭議較大的醫療糾紛,衛生行政部門必須要提交醫療鑒定委員會鑒定后才能認定。 衛生行政機構在進行行政調解的時候,要本著當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下進行調解。當事人在采取這種手段維權的時候,要注意的問題一是跟雙方協商要注意的問題一樣,需要專業人士的指導,第二是要防止有的衛生行政機構怠于行使自己的職責,耽誤了進行 醫療糾紛處理 當事人的時間,損害了當事人的權益;或者是有的衛生行政機構超越了自己的職能,越俎代皰,以行政強制命令雙方接受他的調解意見。這兩個極端,不管發生了哪一種,當事人都要及時結束行政調解,采取司法訴訟的手段解決。 (三) 司法訴訟 司法訴訟是當人們的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能夠采取的最后的維權手段,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里明確規定了,當人們的身體受到侵害的時候,當事人有提起訴訟,要求國家法律保護的權利。但是,醫療糾紛在進行訴訟的時候,要注意的一個問題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 證據 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 舉證責任 :“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里涉及到一個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也就是說,如果患者一方認為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給自己或者死亡親屬的人身造成了損害,那么,患者一方只需要提供在醫院就診的證明及身體受到損害的證明即可,需要醫療機構舉證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跟患者的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如果證明不了,則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責任。
發生醫療糾紛要如何處理?1、及時保留證據 醫療糾紛發生后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患者及家屬應及時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提出查處要求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在此過程中,及時要求行為人及科室主任寫清事情經過,并將用過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的醫療器械封存。如果病人死亡,及時保護尸體,并向所屬主管部門要求醫療鑒定。 2、處理過程 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會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防止病程涂改、偽造、隱匿、銷毀。如病人死亡會主動提出尸體解剖,如果沒有,病人家屬應提醒。然后主管部門會組織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展開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會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個體開業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發生的醫療糾紛由批準開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3、處理后果 如系一般醫療糾紛,在調查后,則可由醫務部(處,科)與病人協商解決。如病人或家屬不能接受,則將調查結果報 醫療糾紛處理 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領導。一般醫院都有醫療投訴辦公室,可以向其反應,如其搪塞,應要求見醫院領導。 4、醫院會將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處理意見與病人或家屬商談,爭取協調解決 如確屬醫療單位問題,必要時予以經濟補償或賠償。醫療糾紛的發生和處理情況應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5、如糾紛仍未能解決,建議患者或家屬進行 醫療事故鑒定 患者或患者近親屬可向醫院所屬的區醫學會申請,對首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結論有異議,可以自收到首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 醫療事故爭議 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6、如病人或家屬對一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最終鑒定結論仍然不服,則可訴諸法院 患者或患者近親屬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情況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