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學校受傷傷殘鑒定標準
1.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孩子學校受傷傷殘鑒定標準 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孩子學校受傷傷殘鑒定標準 ,屬于工作與職業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殘疾程度的鑒定,不適用本標準。
1.3鑒定原則
1.3.1 鑒定應在傷及并發癥經治療達到臨床治療終結或狀態穩定后進行。
1.3.2 鑒定應依據人體損傷后果或結局、殘疾與損傷之間的關系,綜合分析。
1.3.3 鑒定涉及原有傷病(殘)時,應當說明與現有后果或結局的關系。
1.3.4 鑒定同一部位損傷涉及多項條款規定或兩個部位以上損傷的,應分別鑒定殘疾等級,以最高等級定級,兩項等級相同者,最多晉升一級。
1.3.5 鑒定涉及未列入本標準的損傷類型,按照殘疾等級劃分依據,比照本標準中最相類似的條款進行鑒定。
1.4 鑒定人及其權利、義務
1.4.1 鑒定人是指具有法醫學鑒定人資格和法醫臨床學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
1.4.2
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查閱案卷和病歷,對被鑒定人進行體格檢查和必要的輔助檢查。如鑒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鑒定專業范圍,鑒定人有權拒絕鑒定。
1.4.3 鑒定人應當科學、公正地進行鑒定,依法執行鑒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殘疾等級
依據被鑒定人治療后遺留的組織器官損害及功能障礙,工作學習、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能力喪失的程度,參照醫療和護理依賴的狀況,將殘疾分為十級,最重為一級,最輕為十級。
2分則
2.1 一級殘疾
2.1.1 級重度智力障礙。
2.1.2 極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2.1.4 三肢癱(肌力1級)。
2.1.5 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1.6 植物性生存狀態。
2.1.7 遷延性昏迷狀態。
2.1.8 呼吸困難Ⅳ級。
2.1.9 心功能Ⅳ級,或心功能Ⅲ級伴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臟移植術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腸切除90%以上。
2.1.13 雙腎切除或孤腎切除,用透析維持,或同種異體腎移植術后腎功能不全尿素癥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1.15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全身體表面積的90%以上。
2.2 二級殘疾
2.2.1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
2.2.2 三肢癱(肌力2級)。
2.2.3 截癱或偏癱(肌力1級)。
2.2.4 截癱(肌力2級)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嚴重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2.6 雙眼球缺失。
2.2.7 雙眼盲目5級。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級。
2.2.9 雙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2.2.10 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完全性缺損。
2.2.11 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伴呼吸困難Ⅲ級。
2.2.12 肺功能重度損傷。
2.2.13 心功能Ⅲ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級伴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損害。
2.2.15 肝外傷后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癥或Budd-Chiari綜合征。
2.2.16 孤腎部分切除后,腎功能不全尿素癥期。
2.2.17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腎功能不全尿素癥期。
2.2.18 腎功能不全尿素癥期。
2.2.19 四肢大關節中(如肩、髖、膝、肘、腕、踝)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3 三級殘疾
2.3.1 重度智力障礙。
2.3.2 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3.3 三肢癱或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
2.3.4 截癱、偏癱(肌力2級)。
2.3.5 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嚴重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3.7 面部重度毀容。
2.3.8 雙眼盲目4級。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級,伴另一眼盲目3級。
2.3.10 雙眼視野≤8%(或半徑≤5°)。
2.3.11 一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或一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2.3.12咽喉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氣管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
2.3.15 心功能Ⅲ級。
2.3.16 食管閉鎖或切除后,攝食依賴胃造瘺者。
2.3.17 小腸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側腎切除,另一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3.21 雙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或雙上肢在肘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3.22 雙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雙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喪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兒童十級傷殘鑒定標準十級傷殘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一)醫療費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孩子學校受傷傷殘鑒定標準 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后續治療等費用。
(二)誤工費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交通費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五)住宿費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孩子學校受傷傷殘鑒定標準 ,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七)營養費營養費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八)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當事人傷殘等級孩子學校受傷傷殘鑒定標準 ,按照當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學生在學校意外受傷怎么賠償孩子在學校受傷賠償的依據也是適用普通的人身損害賠償。
其賠償的項目一般涉及以下內容孩子學校受傷傷殘鑒定標準 :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孩子學校受傷傷殘鑒定標準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其中誤工費沒有,因為學生不存在工作的問題)當然如果出現精神損害,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對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意外事故的賠償做出孩子學校受傷傷殘鑒定標準 了一下規定:
1、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2、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3、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準進行鑒定。
4、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5、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6、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7、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
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準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9、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
在尊重學生意愿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孩子在學校意外受傷保險賠償標準1、學校意外保險怎么賠償標準
(1)如果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孩子學校受傷傷殘鑒定標準 ,因意外身故孩子學校受傷傷殘鑒定標準 ,保險公司按照保額進行賠償;
(2)如果意外傷殘,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金額乘以該項殘疾對應賠付比例進行賠償。
意外保險賠償多少關鍵是與保險金額孩子學校受傷傷殘鑒定標準 的多少有關系,保險金額越高,獲得的賠償就越多。
2、購買意外保險通常會附加意外傷害住院費用津貼保險,因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住院的,保險公司可按照每人每天一定金額標準支付住院醫療津貼。
拓展資料:
學生意外保險理賠資料有哪些
學生意外保險的保障范圍很廣,除了意外身故和殘疾以外,還包括住院醫療、意外門診等,而不同保險金申請理賠時所需的資料是不同的。
(一)意外險門診
1、出險通知書一份及身份證、銀行卡復印件一份(四大銀行);
2、病歷、發票復印件(需蓋原件相附章);
3、學校門診基金賠付后結算清單(需蓋帳務章)。
(二)住院醫療
1、出險通知書一份及身份證、銀行卡復印件一份(四大銀行);
2、病歷及發票原件;
3、診斷證明書或疾病診斷書原件;
4、出院證明或住院記錄原件;
5、住院費用清單;
6、各種檢驗報告原件;
7、居民醫保賠付以后結算清單。(如果社保先行賠付,提供加蓋“與原件相符”章復印件即可)
(三)意外傷害身故與殘疾
1、出險通知書一份及身份證、銀行卡復印件一份(四大銀行);
2、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殘疾可燒傷鑒定診斷書;
3、人員死亡需提供死亡證明及戶籍注銷證明,受害人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
4、受益人身份證明(若被保險人宣告死亡,相關受益人應提供公證文件,證明其為被保險人合法繼承人,其他情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即可);
5、領取賠款授權委托書(若是學生本人,且有學校提供的統一銀行賬戶,可免于提供);
6、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文件。
不管是在學校發生的意外事故,還是在其他地方發生的事故,被保險人、或者是受益人若是想要索賠,那么在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時候,需要提交相關證明自己有權獲得意外賠償金資格的材料。
學生在學校受傷傷殘鑒定標準應該用工傷還是交通?還是人身損害?標準來鑒定?學生在學校受傷孩子學校受傷傷殘鑒定標準 ,不是勞動關系孩子學校受傷傷殘鑒定標準 ,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孩子學校受傷傷殘鑒定標準 ,當然鑒定傷殘也不適用工傷鑒定標準。屬于人身損害,適用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小孩在幼兒園受傷胳膊骨折了 做傷殘鑒定的話 應該依照哪一種傷殘鑒中國的傷殘鑒定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
得看傷殘導致的原因孩子學校受傷傷殘鑒定標準 ,是工傷、交通事故、打架斗毆還是軍人傷殘等。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孩子學校受傷傷殘鑒定標準 ,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 意識消失;
3.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
1.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 不能工作;
4.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3. 明顯職業受限;
4.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 職業種類受限;
4.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3.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降低;
3. 不能勝任原工作;
4.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遠距離流動受限;
3. 斷續工作;
4.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 日?;顒幽芰Υ蟛糠质芟?;
2.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1. 日?;顒幽芰Σ糠质芟?;
2.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