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我打的但對方構成輕傷
若不是當事人打的可以找出相應的證據給警方。若是當事人跟其朋友一起參與打架行為不是我打的但對方構成輕傷 ,即使不是當事人打傷的也會構成違法不是我打的但對方構成輕傷 ,那么對方輕傷的話,雙方都應該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參與打架斗毆的一方人員致使另一方受到傷害的,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一方是故意傷害的,將會追究其刑事責任。打架致使對方是輕傷的,首先可以調解處理,調解后雙方可以都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調解不成的,公安機關就會追究打人者及其參與者的責任。受害人出院后可以要求派出所出具傷情鑒定函進行傷情鑒定。如果是輕微傷打人者將面臨最高十五天行政拘留。如果屬于輕傷涉嫌傷害罪,要判刑的。不構成犯罪的,依法要予以治安處罰,要拘留。但對方諒解或放棄起訴,可能不會判刑。如果達到輕傷二級,根據相關法律將會對打人者追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把對方打成骨折,要經過法醫鑒定 ,如果屬于輕傷涉嫌傷害罪,要判刑的。無論是哪一種,均需要賠償醫藥費等費用。對于人身損害的傷殘等級確認后,主要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不是我打的但對方構成輕傷 :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參與打架人不是我打的,對方輕傷,我會負哪些責任如果不是我打的但對方構成輕傷 你沒傷人最多就是聚眾鬧事不是我打的但對方構成輕傷 ,罰款或者行政拘留
參與打架人不是我打的,對方輕傷,我會負哪些責任屬于共同犯罪不是我打的但對方構成輕傷 ,因作用不同屬于從犯。民事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對方輕傷不是我打的公安機關又查不出事實怎么辦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經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后不是我打的但對方構成輕傷 ,如果證據不足的不是我打的但對方構成輕傷 ,公安機關會撤銷案件不是我打的但對方構成輕傷 ,并且通知報案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相關規定不是我打的但對方構成輕傷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不是我打的但對方構成輕傷 ;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對方輕傷不是我打的公安機關又查不出事實,可以通過與對方協商、由公安機關調解、向法院起訴等途徑解決。
公安機關受理行政案件后要及時調查處理,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
對于輕微傷,雖然當事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但是給被害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了損失,是需要進行賠償的,如果不賠償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