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上限
一、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上限是多久 支付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上限 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勞動者月 工資 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上限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哪些不能列入 經濟補償金 基數的范圍? (1) 社會保險 福利費用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上限 ,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上限 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三)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小知識 根據《 勞動合同法 》規定,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實際月工資為基準,以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若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這里的“工資”不僅包括基本工資,還應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具體規定為: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實際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一個月工資標準)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所以,由上可知的是 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金還是有上限的,支付年限不得超過十二年,而且金額上限為勞動者工資的十二倍,而且如果補償金低于三倍的,那么沒有上限的,所以勞動者需要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上限 了解相關知識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最多多少個月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處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上限 :普通算法,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上限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沒有限定12個月,也即無上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上限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法對于離職補償金的金額上限是多少離職補償金 上限限制: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24條或第26條第2款 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上限 ,即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上限 ,由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上限 ;或勞動者 不能勝任工作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上限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兩種情況計發 經濟補償金 的工作年限有12個月的上限。 其它情況下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沒有限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33號)中第4條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由于成建制調動、組織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是否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在行業直屬企業間成建制調動或組織調動等,由行業主管部門作出規定,其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上限 他調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出規定”。對企業改制改組中已經向職工 支付經濟補償金 的,職工被改制改組后企業重新錄用的,在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時,職工在改制前單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計算為改制后單位的工作年限。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上限是多少?一、非法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上限是多少?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上限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上限 :月 工資 的2倍。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上限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長不超過12個月。因此這里的最高賠償就是24個月的 賠償金 。 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計算,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平均工資計算方法: 以上提到的“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是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加班 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三、各種情況分類詳述 1、在兩種情況下(一是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后仍不勝任工作的;二是單位跟勞動者協商一致,由單位 解除勞動關系 的), 經濟補償金 應分段計算,08年以前部分最高12個月,08年后不作限制。【08年前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 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執行,08年后根據《 勞動合同法 》執行】 2、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單位需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賠償金,這里“經濟補償金標準”則不用分段計算,也不作年限的限制。 3、勞動者以單位違法( 拖欠工資 等)提出 解除合同 ,“經濟補償金標準”則不用分段計算,也不作年限的限制。 4、勞動者僅僅以單位在“08年之后”不依法繳納 社保 (指沒有拖欠工資、 加班費 等情況之下)為由提出解除,經濟補償金只發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5、在本單位工作不到十年,最后一次合同期滿終止,經濟補償金只發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6、在本單位工作已滿十年,最后一次 合同到期 ,勞動者同意終止的,經濟補償金也只發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7、在本單位工作已滿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勞動者不同意離職的,單位必須續簽勞動合同,單位不續約的話屬于違法解除或終止,適用第“2”種情形的規定。 8、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如果是違法解除的,按雙倍即24個月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由上文我們可知,解除勞動那個合同的情況有非常多的劃分,但是就所有的情況綜合來看,最高的賠償金額為24個月的工資賠償,月工資的計算方式正文中也有明確的計算方式。建議大家在遇到法律糾紛時,優先選擇與單位進行友好的協商,爭取達成一致,否則費時費力,非常影響正常的生活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