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辭職耗到合同期
公司辭退不辭職耗到合同期 你不辭職耗到合同期 ,是需要按照不辭職耗到合同期 你的工齡補償你工資的。他們不想出這筆錢,所以不辭退你,等你自己主動辭職。你自己主動辭職,他們就不用出這筆錢了。
或者是你得罪了高層,他們要把你雪藏,讓你不能再跳槽找其他工作。
如果是前者,你耗的起就耗,耗不起就放棄解約金,趕緊辭職。
如果是后者,在合同期內,是真沒辦法,除非你能出的起違約金,否則就只能靜等合同到期。
勞動合同在沒辭職的情況下,到期后會自動解除嗎?希望對你有幫助!
勞動合同在沒辭職不辭職耗到合同期 的情況下,到期后就會自動解除的
你的問題可以參考的是: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按照法律的規定,你們的勞動合同已經在2009年2月19日終止。但是,你又提到在你和單位的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到期,如果雙方沒有異議,則自動順延。”你沒有說你們雙方是否有異議,那么合同應該已經順延不辭職耗到合同期 了。既然合同已經順延不辭職耗到合同期 了,你現在想解除合同,就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30日向單位提出書面解除合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期滿,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未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并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仍繼續留用該勞動者的,視為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關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包括“到期后如雙方無異議則合同自動續簽”,不辭職耗到合同期 我覺得都是續訂了一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是你提到的司法解釋規定的繼續履行原合同,這樣才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單位以這種方式來規避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我建議你可以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以免除提前30天通知的苦惱,如果單位不同意協商解除,那么你就主張自2008年2月1日起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讓單位自己去盤算去!!
合同期已過不辭職就走人能否拿到工資1、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辭職耗到合同期 ,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不辭職耗到合同期 ;
2、不辭職就走人不辭職耗到合同期 ,單位應當要結清所有的工資;
3、但如果勞動者因為緊急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4、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合同未到期,不辭職直接走人會有什么后果?根據勞動合同法不辭職耗到合同期 的規定不辭職耗到合同期 ,在合同期內要辭職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的形式。
可以通過發送電子郵件等的方式提出辭職,這樣就有個記錄,在法律上也是按照書面形式來認定的。
合同未到期不辭職直接走人可能會產生違約金,違約金只有兩種情形可以適用,一個是專項培訓,一個是保密義務。
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文不辭職耗到合同期 :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