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重大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 ,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重大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 ;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重大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 ,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重大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病人的死亡不屬于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病人的死亡被確定為醫療事故,病人的家屬可以得到醫療機構的賠償計算如下:
一、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三、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四、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療事故的責任如何劃分?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責任是怎樣重大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 的 (一)醫療費重大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重大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 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重大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 的醫療費用計算重大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 ,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 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 戶籍所在地 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 精神損害撫慰金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另外,參加 醫療事故處理 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
病人在醫院突然死亡,醫院有責任嗎沒有(不構成)醫療過錯與不當時重大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 ,醫院沒有責任。醫療既是治病救人重大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 的地方,也是死亡與終結生命重大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 的地方,治療重大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 的結果是要么治好(或穩定病情)、要么治死,在醫院死人的情況是經常發生的,如果一個人生理機能喪盡、生命體征消失重大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 了,結果就是死亡,如果醫院對死亡完全要承擔責任的話,估計不會有醫院存在了。
醫療事故產婦死亡醫院如何賠償?醫療事故 產婦死亡醫院如何賠償? 醫療損害 賠償糾紛案件因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而適用不同的法律。但不論是適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重大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 ,均有如下項目需要賠償。 一、 醫療費 重大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 ,分為門診 醫療費用 和住院醫療費用。 1.門診醫療費以門診醫療發票為準,燕應附醫療處方、診斷證明和門診醫療手冊等,以證明與醫療損害有關;住院醫療費以住院發票為準,并應提供住院藥品清單、診斷證明和住院病歷,以證明與醫療損害的關聯性。 2.必須是因醫療損害而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包含治療原發病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其他疾病的醫療費。 3.轉院醫療費應當提供轉院證明,否則可能視為自行擴大的損失而不予支持或僅部分予以支持;外購藥品應有醫療的診療意見;涉及多家醫院的,應當分別計算,提供醫療費總額和在每家醫療單位的醫療費數額。 4. 已經發生的康復醫療費用可以計算在醫療費內。未發生的康復醫療費和繼續治療費,如患者提供了醫療單位的證明,可以作為醫療費一并計算并要求一次性賠償。繼續治療費按基本醫療費用計算,實踐中參照醫療機構所在省級城鎮職工基本 醫療保險 范圍確定。對于今后可能發生的費用,受害人可以待該項費用實際發生后另行起來訴主張權利。 二、誤工費,指患者因醫療損害而必須治療或休息造成的誤工損失。 誤工費的計算主要考慮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對于收入狀況,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其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證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 工資 計算。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高于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當然,還應注意如下幾點: 1.如果受害人系未成年人或 退休 工人,沒有誤工損失的,則不計算誤工費。如果 監護人 因照顧護理和解決醫療事故而產生的誤工損失,可以按照誤工費主張,但不應和 護理費 等重復計算。 2.誤工費的計算必須提供誤工損失的合法證明,主要包括被害人工作單位出具的被害人誤工時間、收入狀況和扣發收入數額的證明等。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均規定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計算。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治療,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均應予賠償。 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注意,住院天數以醫院住院病歷和診斷證明確定,不包含治療原發病或與醫療損害無關的疾病住院治療的天數。 四、護理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稱為“陪護費”,僅指住院期間的陪護費,按照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的,護理費參照誤工費進行計算;護理人員沒有固定收入或者雇用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的護理的勞動報酬計算。護理人數原則為1人。護理期限計算到受害人恢復到生活自理能力為止,但最長不超過20年。 計算護理費應注意的是,住院期間需要有醫院的診療意見,出院以后需要護理以及需要護理的時間也需要醫療的診療意見,如病倒記載、診斷證明等。評殘后需要專人護理的,依 法醫鑒定 意見和患者 傷殘等級 確定。 五、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即 殘疾賠償金 。 計算方法為:平均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賠償年限× 傷殘賠償 指數。 1.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稱為殘疾生活補助費:標準為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指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支出額;賠償年限規定為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2.《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的規定,稱為殘疾賠償金:標準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賠償年限為了自定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3.關于本項賠償項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并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礙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適當調整。 六、殘疾用具費,指患者因醫療損害造成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功能的器具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更換安裝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于殘疾用具費規定較為一致,在主張賠償時應提供需要使用殘疾輔助器具的醫療證明、普通器具價格的材料、安裝更換費用證明以及使用周期的醫療建議等證明。 七、 喪葬費 ,包括尸體存放費、運尸費、火化費、殯葬用品費等。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具體規定為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 八、被 扶養 人生活費。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和賠償年限不同。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知消費支出標準計算,未成年人賠償至18周歲;其他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者賠償20年;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根據被扶養人戶籍所地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不滿16周歲者,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者,賠償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年滿70周歲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 交通費憑票支付,而且以一般交通工具為準;交通費主要是指被害人就診的交通費用,及因行動不便和需要人照顧時,陪護人員的交通費。交通費票據還應與就診時間、地點人數吻合。 十、住宿費。 十一、 精神損害 撫慰金。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第11項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主體,即賠償權利人限于直按受害人,例如,盡管腦癱患兒的父母、處于植物狀態患者的親屬都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但卻無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十二、營養費。 這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特有的賠償項目。司法實踐中,患者主張此項費用需要醫療機構出具的病人需要加強營養的治療意見。 十三、 死亡賠償金 ,這也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特有的賠償項目。 在醫療事故發生時,除了要明確事故責任,確認,負責人外還要做好患者家屬的安撫工作。事故 賠償金 能夠給與患者家屬一定的補償,但是傷害卻永遠無法彌補。法律不僅做出了補償的標準,而且也維護了醫患雙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倘若雙發協議不成,雙方依然可以依法 申訴 。
致人死亡的重大藥物醫療事故?非常謝謝百度知道平臺重大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 的網官們!我真實重大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 的反應重大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 了我在治病過程所提到重大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 的、我所說的負完全的法師責任、從我在中醫院所經歷的過程中、憑著醫生跟院方的沒有責任心、存在著藥草的問題、藥方的問題、因人而異的問題、服用湯劑后所產生的致人死亡的一系列、這么多問題的問題、而她們從醫生到醫務科、到他們的領導、說他們的藥是絕對沒有問題的、說我屁股爛是肛瘺所致、他們這種對工作的絕對不負責任的態度、中醫藥還能治病嗎?我現在一點肛瘺也沒有、毛病也算是基本好了、希望百度知道平臺的官員們、能將我這實實在在的、中國的中醫藥事業真的要毀于一旦的事、提高到議事日程上來、轉發到最有關的政府平臺上去、我后面還有一篇是要說的是普陀區中心醫院的、謝謝你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