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離職補償金稅籌的風險
稅收籌劃有離職補償金稅籌的風險 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稅收政策不穩定導致的風險。我國稅收政策經常有新的補充和調整,這一方面為企業稅收籌劃提供有離職補償金稅籌的風險 了空間,另一方面又給企業帶來風險。在籌劃期間如稅收政策發生變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據原有稅收政策設計的籌劃方案,由合法變成不合法,由合理變成不合理,從而產生籌劃風險。
(二)法律層次低導致的風險。稅收籌劃的過程就是尋找那些影響企業應納稅額因素并利用這些因素對稅收進行有效控制的過程。從目前來看,我國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涉及的稅收可控制因素有限,大量的籌劃依據(稅收優惠政策、財務與稅收核算差異等)以暫行條例、部門規章、紅頭文件等形式出現,缺乏統一性和嚴肅性。這些行政規章、文件往往不夠明晰,企業依據這些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等開展稅收籌劃,有可能因為對稅法精神理解錯誤而導致稅收籌劃失敗。
(三)對稅收政策不有離職補償金稅籌的風險 了解導致的風險。由于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具有很強的時效性,而且每一項優惠政策一般都有明確的條件上、地域上的限定。正是這些特點使得不少納稅人,因為能全面了解稅收優惠政策,或者了解不及時、理解不透徹,或者稅收籌劃操作程序上的失誤,喪失了享受稅收優惠的機會,從而損失了本可以得到的稅收利益。
(四)項目選擇不當導致的風險。稅收籌劃涉及企業籌資、投資、生產、經營、分配等各個領域,涉及增值稅、所得稅、營業稅等幾乎所有的稅種。但由于每個企業的具體情況千差萬別,有的稅收籌劃可能涉及一個項目、一個稅種,有的可能涉及多個項目、多個稅種,有的是單一性的,有的是綜合性的。如果企業未加合理選擇開展籌劃,操作程序不規范,其籌劃成功的概率必然較低。
(五)片面理解稅收籌劃導致的風險。一些企業對稅收籌劃不重視,沒有真正理解稅收籌劃的實質內涵,把稅收籌劃誤解為單純的少納稅,甚至采取違規手法開展“籌劃”。如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混亂,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納稅信譽較差,違反稅法偷稅、抗稅、騙稅等。還有的企業籌劃人員的財務會計、稅收政策、企業管理、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欠缺,統籌謀劃、綜合分析判斷能力不強,也很難使稅收籌劃真正取得實效。
(六)籌劃方案不嚴謹導致的風險。一些企業對于納稅籌劃仍然停留在愿景階段,聽起來心動,說起來激動,做起來沒動。在稅收實踐中,過分追求納稅籌劃而忽視稅收政策遵從和財務核算規范,不科學的稅收籌劃時有發生,表現在稅收籌劃方案嚴重脫離企業實際,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沒有從企業整體發展戰略角度設計,缺少全局觀和戰略觀。
如何規避企業納稅風險?
首先是正確認識稅收籌劃,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建立風險控制機制。
其次是及時掌握稅收法律變化,正確理解稅收政策精神。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以合法為前提,必須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和財務知識,了解并熟練掌握稅法規定。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僅要了解各種決策因適用已有法律的不同而產生的法律效果或安全程度,還必須注意稅法的變動,適時調整稅收籌劃方案,使稅收籌劃不斷適應新的稅收政策要求,以達到預期效果。
第三是實施有效稅收籌劃,控制與消除風險隱患。企業籌劃的目的是減輕稅收負擔,但是稅收負擔的減輕是以企業整體收益增長為前提的。納稅最少并不一定利潤最大,企業稅收籌劃要綜合分析,結合自身業務,選擇最佳方案,以利潤不斷增長、業務不斷順暢為前提。
稅務籌劃主要有哪些風險1、稅收政策不穩定導致的風險
我國稅收政策經常有新的補充和調整有離職補償金稅籌的風險 ,這一方面為企業稅收籌劃提供有離職補償金稅籌的風險 了空間有離職補償金稅籌的風險 ,另一方面又給企業帶來風險。在籌劃期間如稅收政策發生變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據原有稅收政策設計的籌劃方案,由合法變成不合法,由合理變成不合理,從而產生籌劃風險。
2、法律層次低導致的風險
稅收籌劃的過程就是尋找那些影響企業應納稅額因素并利用這些因素對稅收進行有效控制的過程。從目前來看,我國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涉及的稅收可控制因素有限,大量的籌劃依據(稅收優惠政策、財務與稅收核算差異等)以暫行條例、部門規章、紅頭文件等形式出現,缺乏統一性和嚴肅性。這些行政規章、文件往往不夠明晰,企業依據這些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等開展稅收籌劃,有可能因為對稅法精神理解錯誤而導致稅收籌劃失敗。
3、對稅收政策不了解導致的風險
由于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具有很強的時效性,而且每一項優惠政策一般都有明確的條件上、地域上的限定。正是這些特點使得不少納稅人,因為能全面了解稅收優惠政策,或者了解不及時、理解不透徹,或者稅收籌劃操作程序上的失誤,喪失了享受稅收優惠的機會,從而損失了本可以得到的稅收利益。
4、項目選擇不當導致的風險
稅收籌劃涉及企業籌資、投資、生產、經營、分配等各個領域,涉及增值稅、所得稅、營業稅等幾乎所有的稅種。但由于每個企業的具體情況千差萬別,有的稅收籌劃可能涉及一個項目、一個稅種,有的可能涉及多個項目、多個稅種,有的是單一性的,有的是綜合性的。如果企業未加合理選擇開展籌劃,操作程序不規范,其籌劃成功的概率必然較低。
離職補償金額大,怎樣規避不扣個稅如果經濟補償金低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有離職補償金稅籌的風險 的部分有離職補償金稅籌的風險 ,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離職補償金稅籌的風險 ;超過的部分應依法納稅。
根據《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57號)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有離職補償金稅籌的風險 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離職補償金稅籌的風險 ;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l)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考慮到個人所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為:以個人所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激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3)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4)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5)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