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失火主動報警
過失引起火災過失失火主動報警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過失失火主動報警 的過失失火主動報警 ,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實踐中,在失火行為造成過失失火主動報警 了嚴重后果,構成失火犯罪的情況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檔次內給行為人裁量刑罰。也就是說,失火行為造成過失失火主動報警 了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量刑檔次內裁量刑罰。但是,在失火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的前提下,綜合考察分析犯罪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的情況,如果情節較輕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一量刑幅度內裁量刑罰。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適用于"情節較輕的"這種情況,如果綜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觀方面的情節,不屬于情節較輕的,則只能在基本的量刑幅度內裁量刑罰。至于何為情節較輕,不能只看一個方面的情況,而應該綜合分析主客觀諸方面的情況,然后進行整體認定。這些情況主要包括:
(1)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如是否屬于已滿16周歲末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否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等;
(2)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如行為人的一貫表現,犯罪后的態度等;
(3)犯罪客觀方面的情況,如犯罪造成的具體損害情況,犯罪的時間、地點,犯罪侵犯的對象等。
過失引起火災處罰條款過失引起火災過失失火主動報警 ,尚不構成犯罪過失失火主動報警 的過失失火主動報警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指使或者強令過失失火主動報警 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2、過失引起火災的;
3、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4、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5、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消防救援機構對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依法對使用者予以處罰外,應當將發現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情況通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及時查處。
第六十六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第六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消防法
失火燒山怎么處理首先應該立即報警過失失火主動報警 ,及時滅火,避免人員傷亡,主動向警方自首。1、過失放火過失失火主動報警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失火主動報警 ;2、故意放火:情節輕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人員傷亡等重大損失過失失火主動報警 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結果極其嚴重過失失火主動報警 的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消防法對明火的規定法律分析: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過失失火主動報警 ,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過失失火主動報警 ,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過失失火主動報警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過失失火主動報警 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單位過失引起火災,未造成嚴重投失,怎樣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摘錄)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過失失火主動報警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過失失火主動報警 ;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過失失火主動報警 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解釋:
過失引起火災。過失引起火災,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火災的行為。這種過失引起火災的行為,因為當事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造成了火災后果,應當予以處罰。對于過失引起火災的行為,應當分別根據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予以處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于過失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這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危害后果不嚴重,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則根據本條的規定處罰。對于有些情況引起的火災,比如居民自家因用火用電不慎引起火災,造成了自家部分財產損失,但沒有引起火災蔓延也沒有給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險的,可以不按本條規定的“過失引起火災”處罰
對單位的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