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
保險金不用來抵債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 ,人壽保險不納入抵債有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壽保單不納入破產債權。私營企業和合伙企業都需要業主承擔無限責任,償債范圍包括了業主的私有財產。人身保險金不屬于破產債權,即在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通過要求債務人退保其人壽保單追索保單解約的現金價值。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來自人身保險合同的規定,故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不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既不納入遺產分配,也不用于清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人壽保險不屬于債務的追償范圍,賬戶資金不受債務糾紛困擾。當企業破產時,股票、債券、存款等都會被凍結,唯有人壽保單不被凍結。債權人也無權要求人壽保險的受益人,以保險利益來償還債務。所以,人壽保單不納入破產債權。破產法只針對企業,不針對個人,沒有個人破產方面的法律制度,而人壽保單不可能成為個人的破產財產。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己的除外,所以保險金不用來抵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九十一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 ;(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 ;(三)保險公司欠繳的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 ;(四)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公司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保險金可以免稅和不抵債務是哪個法規里說的1.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 :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撫養、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 ;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身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點評】因此,保險是不受債權債務干擾的金融工具,能為您在企業資產和個人資產之間建立起一道防火墻。2.保險是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保險法》第六十一條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險法》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后,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分配。【點評】如果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則保險金不作為遺產分配,并可規避遺產稅。3.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保險法》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點評】保險被譽為全球公認的財富保全最佳方案!4.保險是免稅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點評】保險是合理避稅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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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壽保單不納入破產債權《公司法》
二、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合同法》
三、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保險法》
四、不需要納稅且不能隨意質押《稅法》
五、人壽保險公司不得破產解散《保險法》
六、受益保險金不納入遺產稅征收范圍《遺產稅草案》
但是一定是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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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首先指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死亡之后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 ,指定的受益人可以直接得到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法定的話是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為順序來獲得保險賠償的。
也就是說原來受益人是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 你父親一個人,如果改成法定的話第一受益人是你的老公,第一受益人死亡或放棄的由第二受益人領取保險金。
簡單的說就是原來全部是你父親的保險金,改完之后只有一部分或者沒有。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中國保險法》規定保險金不參與稅收,債權糾紛,若指定受益人則不按遺產處理。所以很多人都通過保險的渠道合法避稅。
不會像樓上兩位說的那樣先用于償還債務。
之前做過保險,對這些還是比較清楚地。
全手打,望采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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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能不能用于抵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對于保險金能不能用于抵償被保險人的生前債務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 ,這個要視保險金的性質,如果受益人是被指定的保險金受益人,作為保險金受益人是不需要因為保險金而承擔代替被保險人清償債務的義務。但是如果受益人是通過繼承方式取得的,就有義務在繼承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相關的法律規定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 ;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 他受益人的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 ;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保險里的錢是否作為債務清償絕對不可能用于償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保險賠款收益免納個人所得稅。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 ,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公司法》規定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 ,人壽保單不納入破產債權。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免交稅務。 ●《保險法》第24條規定,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 ●《保險法》第61條規定,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 ●《稅法》第4條,不需要納稅且不能隨意質押。 ●《保險法》第89條規定,人壽保險公司不得破產解散。 ●根據《保險法》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相關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分配,并可規避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