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期員工賠償標準
已經簽訂無限期合同被辭退的,屬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無限期員工賠償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無限期員工賠償標準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方法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3、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無固定期限員工辭退賠償標準是怎樣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限期員工賠償標準 ,在遇到勞動糾紛涉及賠償問題或者經濟補償問題時無限期員工賠償標準 ,基本是沒有區別的。不管是固定期限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因為個人原因離職的,用人單位都無需補償或者賠償。
固定期限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解除合同時的基本條件、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都相同,雙方唯一區別在于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后不存在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這一法定形式。但是勞動合同期滿企業不再續簽一樣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所以兩種實際區別并不大,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非是多了一個法定期滿企業解除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這一個相對省錢的解除方式。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企業可以選擇不續簽終止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沒有勞動合同終止不續簽的手段,只能與員工協商解除,員工同意協商解除,則給付賠償可以解除,員工不同意協商解除,企業不能硬性解除。
在固定期限合同下,當用人單位不再想留用某個員工時,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時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只是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但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如果沒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賠償金,即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擴展資料:
在新勞動合同法下,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很多方面規定相同:
1、解除和終止的條件相同,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都可以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和終止。
2、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相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按照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或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都是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也就是說無固定期限合同在解除和終止條件、經濟補償方面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樣,所以企業沒必要想方設法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無限期合同辭退賠償標準無限期合同辭退賠償標準
最近有網友咨詢自己和公司簽訂無限期員工賠償標準 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在被公司解聘無限期員工賠償標準 了,該怎么辦?能否要求公司賠償及能得到多少賠償等問題。接下來由的無限期員工賠償標準 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 無限期合同辭退賠償標準 及其他相關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已經簽訂無限期合同被辭退的,屬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相關知識:
一、如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2、錯誤觀點另外,有很多錯誤觀點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變更的“死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類型的合同一樣,也適用勞動法與本法的協商變更原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除了勞動合同期限以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在變更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愿、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后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優勢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合同適用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于勞動者來說,也有利于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鉆研業務技術。
二、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補償金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1、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無限期合同辭退賠償標準 @2019
單位辭退一個無固定期限員工,需要支付多少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無限期員工賠償標準 的規定,對于辭退員工需要按照工作年限予以賠償,也就是每滿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無限期員工賠償標準 的工資,不滿一年但是滿六個月無限期員工賠償標準 的是按照一年計算,而對于無固定期限員工無限期員工賠償標準 的賠償,如果企業要辭退員工,依法是需要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標準來進行補償的。具體如下細說:
一,對于企業內的無固定期限的員工,其實想開除得問問員工是否同意,員工同意無限期員工賠償標準 了也得給兩倍的補償。
企業如果想辭退無固定期限的員工其實是有點難的,因為如果是屬于違法的辭退,也就是無理由強制辭退,那么員工是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就是說企業是無法單方面要求辭退員工的,用人單位還必須履行接受,如果是員工同意的辭退,那么就必須給員工兩倍的經濟賠償。一般情況下,辭退一名合同有期限的員工需要按照工作年限給補償,每在這個單位工作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但是如果是無固定期限員工,就需要每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
二,無固定期限的員工不是臨時工,是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終止的類型的員工。
其實很多人都對無固定期員工有誤解,無固定期員工其實不是臨時工,就是簽訂的合同沒有固定的解除期限的合同,而且這個合同是需要勞動者在單位簽訂了兩個短期的合同,也就是2-6年的那種短期合同之后才能夠簽訂,簽訂完成后企業不得已不恰當的理由進行辭退,比如公司效益不好或者公司要縮減編制之類的,這種理由辭退都是違法的。
最后:
其實我對目前的勞動合同法還是挺認可的,畢竟是維護了員工的合法權益,讓這些老板不至于說辭退就辭退。
無限期合同辭退賠償標準是怎樣的?無限期合同和固定期合同工被辭退無限期員工賠償標準 的賠償標準是一樣無限期員工賠償標準 的無限期員工賠償標準 ,都是按照工作的年限算,工作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的月工資,超過6個月沒滿1年的按照1年算,不超過6個月的按照半年算。如果公司辭退之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需要補發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工資超出當地上年度月工資3倍的,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資3倍為基數補償。
【法律依據】無限期員工賠償標準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無限期員工賠償標準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