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這已經不屬于公司股權變更問題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了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而是原公司注銷。如果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你們不同意老板安排回總公司工作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股權變更了,公司名稱也變更了,公司員工需要重新簽訂合同嗎?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不影響勞動合同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的履行。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其實,勞動者不是與股東簽訂勞動合同,而是和公司,只要用人單位這一實體組織及其內部機構沒有變化,就不會影響到勞動合同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的履行。
法國的勞動法中股權轉讓,它需要負那些?責任(一)不同情況的國有企業在股權轉讓上采取不同的形式:
1。一種情況是通過立法收歸國有的企業(及其子公司)。這類企業在多數股權轉讓或一般股權轉讓前都必須經立法批準,轉讓無論是一次還是分階段完成,都要通過法令形式公布,負責執行國有股權轉讓的董事長和執行局成員同時被任命。
2。另一種情況是國家持股超過50%的企業。對于此類企業,法律根據直接或間接持股、職工人數和集團營業額、多數股轉讓或一般參股的轉讓等情況區別對待,采取從立法到自由轉讓等多種形式。如當企業超過一定規模即企業集團職工人數超過2500人、集團營業額超過25億法郎,必須在包括獨立專家的企業資產評估的資料基礎上,通過頒布法令予以批準轉讓。
另外,法律還規定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了在具有戰略意義的國有企業私有化時出于保護國家利益的考慮,可以通過法令形式將國家持有的普通股轉變為特殊股,使國家享有特殊的權利:對大規模購買本企業股份的審批權、向企業董事會和監理會委派無表決權的代表的權力、否決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的資產轉讓。
(二)國家直接持有的股份通過上市和協議兩種方式轉讓:
1。上市轉讓,即按證券市場的程序進行轉讓。這種方式的轉讓定價問題尤為突出,如果股票已經上市,歷史股價便提供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了轉讓定價的重要依據;若為首次上市,一般做法是按低于最高價的價位定價;若為可轉股債券,則應確定發行價和額定年息兩個因素決定暗含的股票價值。
另外對上市轉讓認購者也采取不同程序,如對于法國或外國的機構投資者,要得到銀行公會的總體認購保證,明確規定認購的數量和限定買價;對個人投資者,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他們要參加公開求售(分為定價求售和不定價求售)程序,在預定階段先登記認購意向,之后才是實際認購階段。無論何種形式,認購指令均由金融中介機構接受,并逐日統計,如果需求大幅度超過求售數量,認購就只能按一定比例兌現。
2。協議轉讓,即在股票市場外進行轉讓,包括有規范書轉讓、獨立人士監督和工業協議內的轉讓。政府希望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建立穩定的股東結構,可以用雙方“自愿轉讓”的方法使某些“核心股東”取得穩定股權。核心股東集團成員一般為大型企業,其所持證券兩年內不得轉讓,并且集團的每一個成員出讓所持股份時,必須將其80%的數目優先出售給集團其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他成員,目的是加強民營化公司的內聚力和穩定性。
另外從工業戰略角度尋找合作伙伴,為處于嚴重困境的被轉讓企業考慮,政府也會考慮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此外,在國家通過證券市場進行轉讓時,也會考慮將企業發行的股票按一定比例優先售給本企業職工,但總數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0%,價格最多可優惠20%,交款期最長可到3年等,每個職工的購買額不得超過年社會保險基金繳納額的5倍。
國有股權轉讓過程中維護國家利益的做法
(一)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和人員監督國有企業股權轉讓。1986年法國確立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了私有化的法律框架后,設立了負責監督私有化程的專門機構——股權及轉讓委員會。該委員會工作的目的是保護國有資產,必須做到維護國有資產利益,保證公開選擇購買方。
股權及轉讓委員會由包括主席在內的7名具有經濟、財政和法律方面資歷及經驗的成員組成,由總理頒布法令任命,任期5年。他們中有曾在企業擔任高級職務的原國家公務員,也有大型企業或金融集團公司卸任的領導。為了保證委員會成員自身的獨立性,成員必須遵守職業保密原則;不可兼任包括股份制商業公司董事會和執行局及監委會的成員或領取此類公司報酬的任何職位;在停止任職后5年內,不得在購買過原國有股份的企業及其子公司的董事會、執行局和監委會任職或從事領取此類企業報酬的工作。
(二) 國有企業國有股權轉讓的全過程客觀、公開、透明。法國憲法理事會明確規定選擇投資者不能受任何特權影響,為了獲取公眾輿論和投資者的信任,法國的政治環境要求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必須盡可能客觀和公開,整個過程必須是透明的,企業也擁有一定的自主權。
政府一旦決定對某一國有企業實施股權轉讓,需在政府公報上登載對這一轉讓企業的評估報告,然后將這一報告遞交到股權及轉讓委員會。同時,還要招標挑選受讓方,這種招標是完全公開的,政府依據經濟、社會、企業三大標準選擇受讓方,即保證國家取得合適的轉讓收益、能解決被轉讓職工就業、能使被轉讓企業有穩定發展,以保障國家、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保證國有企業以應有的價值被轉讓。法國憲法不允許將公有資產和企業以低于其價值的價格轉讓給謀求私利的人員,股權及轉讓委員會依據法律規定負責確認企業的價值。股權及轉讓委員會審采用不同方式得出企業資產評估結果,如舉行聽證會、聽取國庫司、所持股份被轉讓企業以及顧問銀行的意見等方式,在對遞交來的企業檔案進行研究和聽取企業、咨詢銀行以及經濟財政部國庫司的匯報后,經過慎重討論后方可確定企業的最低價值,然后將最低價值的報告公布于眾。
對企業資產評估不僅采取通常使用的客觀方式進行,同時綜合考慮股票市值、經重新評估的集團綜合凈資產、效益和未來前景等諸多因素,以及同已上市的可比公司比較,對企業凈現金流或紅利進行精算等,評定每種因素對資產評估的相對影響,以確定每個因素適當的權數。
(四)以股票市場的股價決定是否出讓國有企業的股份。法國政府根據股市情況來決定出售部分國有企業股份,當國有企業在股市上處于有利地位時,政府就出售部分股權,當股價不利時,政府則按兵不動,等待時機,以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五)轉讓國有企業股份的收入用于法國政府之需。
轉讓國有企業股份的收入主要被法國政府用于社會保險、醫療保險、改善國家財政狀況及扶持其他國有企業,幫助那些陷于困境的國有企業扭虧為盈,以形成良性循環。
幾點啟示
當前我國國有企業產權轉讓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如有的企業將國有資產低價出讓或無償轉讓給非國有企業和個人;有的企業在應進行資產評估的情況下,不按規定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或在評估中故意壓低評估價值,使國有資產少估、漏估;有的企業不依法辦理資產轉移手續或按規定轉移資產,或借機逃避國家債務等。
由于這些企業只顧局部利益缺乏大局觀念、只顧眼前而忽視長遠利益,甚至無視國家法律,擅自私分、侵吞國有資產等,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及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因此,必須針對當前國有企業產權轉讓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
(一)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盡快制定和完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的法律法規體系,建立有效的法律監督機制,將國有資產的法律保護落實到實處,使國有產權轉讓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對于那些有法不依的企業和人員,必須予以嚴懲。
(二)切實做好資產評估及確認工作。
只要是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要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為依據。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國有資產產權交易行為的監督,確保各投資主體的出資價客觀、公正、公平、合理。
(三)切實加強企業管理。企業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完善內部管理,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努力提高企業自身的經濟效益和國有資產的運營質量。
(四)在國有企業產權轉讓過程中,應切實做到維護和保障國家、企業和個人三者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權益。加強對國有企業產權和股權轉讓收入的監督和管理,切實保證轉讓的國有收入被合理、合法地利用。
(五)防范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行為的發生。
建立以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為主導的國有資產流失的司法追償制度
股權變更的主要原因和類型有哪些您好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股權變更的主要原因和類型包括:
1、協議轉讓股權。
經中外各投資者協商同意后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國家產業政策前提下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股權,也可以將一方股權轉讓給第三方,既可以轉讓部分股權,也可以轉讓全部股權,轉讓部分股權給第三方。
2、投資者協議調整企業注冊資本導致股權變更。
94年11月3日,國家工商局、外貿部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管理的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第十一條規定,外商企業在經營期間,如確有正當理由,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且不侵犯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縮小生產規模、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的申請。95年5月25日,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局又下發《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有關規定和程序的通知》,規定外商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不能申請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A、現行法律、法規對注冊資本有下限規定,其調整后的注冊資本低于法寶資金限額的B、外商企業有經濟糾紛,且進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C、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規定外商可以先回收投資,且已回收完畢的。
上述規定限制外商企業投資者自由調低注冊資本,除此不受限制,調高注冊資本也不受限制,上于注冊資本的調整,相應的原投資者在外商企業的股權比例發生變化,則導致股權變更。
3、投資者一方經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他方投資者同意將股權質押給第三方,質權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取得該股權。
質押的設定有利于財產的流轉,《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二貢規定股權可以質押,投資方因經營需要將在外商企業的股權質押給第三方,只要經其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他投資方同意是允許的,若質押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債務未改行,則因質押權人實現債權而發生股權變更的。
4、外商企業投資方合并或分立,合并或分立后的承受方承受原投資方的股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四項和《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均明確法人發生合并或分立后,其法律后果由繼受者承繼,則投資方合并或分立后股權也由繼受者承繼。
5、外商企業投資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變更股權。
外經貿部、國家工商局頒發《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合營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出資,視為合營企業自動解散。該《規定》第七條規定,合營一方未按合營合同或章程規定如期繳付或繳清出資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營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應當在逾期后一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合營企業或申請批準另找合營者承擔違約方在合營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新合營者的加入則是股權變更的另一種形式。97年1月21日,國家工商局企業注冊局對北京市工商局《關于合營企業單方違反<出資規定>申請轉讓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問題的請求》的答復,再次明確因一方違反出資義務,準許外商企業的股權變更。
6、外商企業投資方破產、解散、被撤銷或死亡,其繼承人,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投資方的股權。此種股權變更為法定變更。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公司股權變更是什么意思公司股權變更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的方式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一、股權與法人財產權同時產生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它們都是投資產生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的法律后果。
二、從總體上說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為股東大會是企業法人的權利機構它做出的決議決定法人必需執行。而這些決議、決定正是投資人行使股權的集中體現。所以通常情況下,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內核,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靈魂。但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法人卻無需經過股東大會的批準、認可。這是法人財產權不受股權轄制的一個例外。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權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可以說是對法人的控制權,取得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了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權,也就取得了對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權。股權掌握在國家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國家的控制;股權掌握在公民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權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這是古今中外不爭的社會現實。
四、公司股權變更會導致法人財產的所有權整體轉移,但卻與法人財產權毫不相干。企業及其財產整體轉讓的形式就是企業股權的全部轉讓。全部股權的轉讓意味著股東大會成員的大換血,企業財產的易主。但股權全部轉讓不會影響企業注冊資本的變化,不會影響企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不會妨礙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人財產權不會因為公司股權變更而發生改變。
股權變更需要什么手續股權轉讓申報以下資料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3、股東會決議。4、股權轉讓協議書。5、股權向公司股東以外轉讓的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還應提交新股東會(股權轉讓后的股東)決議。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7、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股東是企業的需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由企業加蓋公章并署明與原件一致);股東是事業單位法人需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股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由本人簽名并署明與原件一致)。8、原營業執照正副本。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勞動法中關于股權變更 ,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以及其他股東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