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司機調換
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此外,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司機調換 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司機調換 的;(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
交通事故換駕駛員怎么處理
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此外,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司機調換 他設施的;(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事故換駕怎么處理
交通事故導致被扣分達到12分需要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換駕駛員怎么處理 @2019
交通事故換司機的后果是什么律師解答交通事故換司機是一種逃避法律責任并讓別人頂替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司機調換 的行為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司機調換 ,是違法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司機調換 的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司機調換 ,構成犯罪的依法要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司機調換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關于發生車禍,對面車輛替換了駕駛員,原先駕駛員應該負什么責任,會把車禍全責歸給他嗎?如果查明了頂替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司機調換 的事實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司機調換 ,發生車禍的法律責任當然要由原先的駕駛員承擔。頂包的人則需要承擔包庇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司機調換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案例:
2015年8月的一天,李峰(化名)駕車在江夏區紙坊街林港村一路口拐彎,將電動車主徐某撞倒受傷。徐某受傷嚴重,李峰一邊打電話報警,一邊叫來救護車,將徐某送到醫院救治。
傷員救治期間,李峰將車禍情況打電話告訴自己的哥哥李高(化名)。聽了弟弟的描述,李高推測:弟弟離開了車禍現場,也許被認定肇事逃逸,保險也不會賠錢。兩人商議后,決定讓哥哥李高到車禍現場“頂包”為肇事司機,這樣,警方認定為沒有逃逸,保險會照章賠償。
案件偵查階段,李高始終說自己是肇事司機。案子移交到了江夏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在審查證據時發現,李高在案發后第一時間,沒有親自報警和送傷者就醫,反而是李峰報了警和送傷者就醫,“覺得這個案件存在大量可疑之處。”
檢察官再次傳喚了已被取保候審的李高。出乎意料的是,這次來應訊的是弟弟李峰。檢察官說出推斷后,李峰當場承認自己是肇事者,哥哥是頂包者。
前日,江夏法院對二人作出判決。因李峰賠償了傷者全部損失,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半,緩刑1年半;李高犯有包庇罪,判處管制8個月。
參考資料:人民網-弟弟送車禍傷者就醫 哥哥到現場“頂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