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行政賠償四部曲
國家賠償 監督程序全文內容有哪些? 為了保障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 申訴 權檢察院行政賠償四部曲 ,規范國家賠償監督程序檢察院行政賠償四部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賠償法 》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國家賠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本規定予以處理檢察院行政賠償四部曲 : (一)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認為賠償委員會生效決定確有錯誤,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的; (二)賠償委員會生效決定違反國家賠償 法規 定,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審理,以及上級人民法院決定直接審理的;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生效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生效決定,發現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重新審查意見的。 行政賠償案件的審判監督依照 行政訴訟法 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生效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審查期間,不停止生效決定的執行。 第三條 賠償委員會決定生效后,賠償請求人死亡或者其主體資格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賠償請求人死亡,依法享有 繼承權 的同一順序 繼承人 有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訴的,申訴效力及于全體;但是申請撤回申訴或者放棄賠償請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確表示撤回申訴或者放棄賠償請求的其檢察院行政賠償四部曲 他繼承人。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第四條 賠償請求人、法定 代理 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代為申訴。申訴代理人的范圍包括: (一) 律師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賠償請求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賠償請求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賠償義務機關可以委托本機關工作人員、法律顧問、律師一至二人代為申訴。 第五條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訴狀。申訴狀應當寫明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基本信息,申訴的法定事由,以及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書寫申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二) 身份證 明及授權文書。賠償請求人申訴的,自然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 營業執照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賠償義務機關申訴的,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委托他人申訴的,應當提交 授權委托書 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法律文書。即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及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四)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 證據 證明原決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提出申訴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申訴材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訴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及補正期限。補正期限一般為十五日,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申訴人對必要材料拒絕補正或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的,不予審查。收到申訴材料的時間自人民法院收到補正后的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申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七日內予以 立案 : (一)申訴人具備本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受理申訴的人民法院是作出生效決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 (三)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 申訴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應當及時告知申訴人。 第七條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賠償委員會駁回申訴后,申訴人再次提出申訴的; (二)賠償請求人對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不服,未在法定期限內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在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的; (三)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 (四)賠償請求人對行使偵查、檢察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主管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作出的決定,未在法定期限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者申請復議后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或者復議機關已作出復議決定,但賠償請求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在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相關決定生效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訴的。 第八條 賠償委員會對于立案受理的申訴案件,應當著重圍繞申訴人的申訴事由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對原決定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第九條 賠償委員會審查申訴案件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根據需要可以聽取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條 賠償委員會審查申訴案件,一般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處理,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重新審理: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決定的; (二)原決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決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決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五)原決定遺漏賠償請求,且確實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的; (六)據以作出原決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七)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 受賄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八)原審理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第十二條 申訴人在申訴階段提供新的證據,應當說明逾期提供的理由。 申訴人提供的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決定認定的基本事實或者處理結果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 第十三條 賠償委員會經審查,對申訴人的申訴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申訴人主張的重新審理事由成立,且符合國家賠償法和本規定的申訴條件的,決定重新審理。重新審理包括上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直接審理或者指令原審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重新審理。 (二)申訴人主張的重新審理事由不成立,或者不符合國家賠償法和本規定的申訴條件的,書面駁回申訴。 (三)原決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賠償申請錯誤的,撤銷原決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依法審理。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賠償委員會生效決定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認為需要重新審理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生效決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生效決定,發現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有權決定直接審理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重新審理。 第十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生效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生效決定,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重新審查意見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直接審理,并將決定書送達提出意見的人民檢察院。 第十六條 賠償委員會重新審理案件,適用國家賠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關于賠償委員會審理程序的規定;本規定依據國家賠償法和相關法律對重新審理程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本規定。 原審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重新審理案件,應當另行指定審判人員。 第十七條 決定重新審理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情形中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十八條 賠償委員會重新審理案件,采取書面審理的方式,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情況、收集證據,聽取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者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的陳述和申辯。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情形,或者賠償委員會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者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公開質證。 對于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的案件,賠償委員會組織質證時應當通知提出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 第十九條 賠償委員會重新審理案件,應當對原決定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理。 第二十條 賠償委員會重新審理的案件,應當在兩個月內依法作出決定。 第二十一條 案件經重新審理后,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維持原決定; (二)原決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雖有瑕疵,但決定結果正確的,應當在決定中糾正瑕疵后予以維持; (三)原決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導致決定結果錯誤的,應當撤銷、變更、重新作出決定; (四)原決定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對不符合案件受理條件的賠償申請進行實體處理的,應當撤銷原決定,駁回賠償申請; (五)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者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經協商達成協議的,賠償委員會依法審查并確認后,應當撤銷原決定,根據協議作出新決定。 第二十二條 賠償委員會重新審理后作出的決定,應當及時送達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者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提出意見的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三條 在申訴審查或者重新審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中止審查或者審理: (一)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者原賠償請求人、原賠償義務機關死亡或者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繼者的; (二)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者賠償請求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宣告無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四)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者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審限內不能參加案件處理的; (五)其他應當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恢復審查或者審理,并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者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提出意見的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四條 在申訴審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終結審查: (一)申訴人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繼者或者權利義務承繼者聲明放棄申訴的; (二)據以申請賠償的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者無罪判決被撤銷的; (三)其他應當終結的情形。 在重新審理期間,有上述情形或者人民檢察院撤回意見的,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終結審理。 第二十五條 申訴人在申訴審查或者重新審理期間申請撤回申訴的,賠償委員會應當依法審查并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 賠償委員會準許撤回申訴后,申訴人又重復申訴的,不予受理,但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情形,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賠償請求人在重新審理期間申請撤回賠償申請的,賠償委員會應當依法審查并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準許撤回賠償申請的,應當一并撤銷原決定。 賠償委員會準許撤回賠償申請的決定送達后,賠償請求人又重復申請國家賠償的,不予受理。 什么是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 刑事賠償 。 2018年5月16日,最高檢 刑事申訴 檢察廳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 賠償標準 284.74元。 綜合上面所說的,國家賠償監督的程序的推出也更加的使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保護,也使受害者能夠拿回自己損失的一切,而且對于在賠償有誤的情況下,受害者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申訴,讓國家增加 賠償金 額,所以,對于賠償監督也體恤了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是受保護的。
因證據不足檢察院不起訴,國家賠償程序啟動都需要什么?首先更正一點檢察院行政賠償四部曲 :并不是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就一定能申請國家賠償。因為我們國家的《國家賠償法》確定的賠償原則是檢察院行政賠償四部曲 ,對被錯誤羈押的經濟損失的補償檢察院行政賠償四部曲 ,而不是對錯誤追訴名譽損失的賠償。換句話說就是,只有被錯誤羈押了,才有可能申請國家賠償。
因證據不足檢察院不起訴
檢察院審查起訴后作出不起訴決定,分三種情形: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其中法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這兩種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而酌情不起訴是因為“情況輕微,社會危害小”而作出的一種人權保護決定,從字面都可以理解,屬于“可憐”的結果。法定不起訴是在法律層面,沒有達到法律起訴的標準,可以說根本不夠成犯罪了。而存疑不起訴,基本上就是“是不是這個人干的都說不清楚”,還很有可能不是這個人干的。
首先,是需要確定賠償機關有違法侵害權利人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對于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不起訴決定書》(相對不起訴除外)就是確定違法的有效證明文件和申請國家賠償的依據。其次,要確定具體的賠償義務機關。所謂的不起訴,并不等于無罪釋放。因為免于起訴的前提是:當事人有罪,但因為情節輕微等特殊情況,因此免于追究其刑事責任。而無罪釋放,本來就沒有罪,本來就應該釋放的。
國家賠償程序啟動都需要什么?
個人直有個人證據,而沒有對方犯罪現場證據,查到乙方犯罪目擊證人,再找到刑案元兇主犯,就能定罪判刑,當事人最清楚真相,證據不足,官司并沒有失敗,主犯被抓,案件真相就不言自明二甲方證據不足,可以申請立案調查?;蛏暾垏屹r償。
什么叫國家賠償,國家賠償到底怎么賠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或者是工作人員因為行使職權給他人造成了人身權或財產權檢察院行政賠償四部曲 的損害檢察院行政賠償四部曲 ,依法應該給予賠償。
國家賠償項目檢察院行政賠償四部曲 :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3、致人精神損害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賠償
國家賠償范圍:
一、行政賠償范圍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檢察院行政賠償四部曲 ,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檢察院行政賠償四部曲 ,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范圍:
1.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賠償程序
賠償方式
國家賠償法規定: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受理程序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受理。
2.公安機關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案,并通知賠償請求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復。
時間要求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賠償請求的,按受理程序辦理。經依法確認有刑事賠償范圍情形的,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
3.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賠償復議時,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對復議決定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復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4.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計算標準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5月31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58.89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眹医y計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7569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58.89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7年5月31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5.條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羈押,賠償詳細天數的計算方法
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設為時間點a),羈押一直持續,到判決生效后,執行刑罰,分為兩種情況對羈押天數進行計算。
1.若判決為緩刑,則送達判決時應當變更強制措施(設為時間點b),此時間點之后,沒有進行羈押,則當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賠償的詳細天數是:時間點a
到時間點b 的時間。
2.若判決為實刑,則在判決生效后,被告人交付執行(設為時間點c),被告人處于羈押狀態,此狀態一直持續到被告人被宣告無罪釋放(釋放日設為時間點d),則國家賠償的詳細天數是:時間點c到時間點d,只對被告人被執行的刑期進行賠償。
刑事賠償的程序所謂先行處理是指賠償請求人在最終解決刑事損害賠償爭議之前須經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
“先行處理原則”有著明顯的優越性檢察院行政賠償四部曲 :首先,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表現檢察院行政賠償四部曲 了對賠償義務機關的尊重,為其提供檢察院行政賠償四部曲 了一個自己改正錯誤的機會;其次,賠償義務機關為專門的司法審判機關,熟悉業務,了解案情,先行處理程序簡便、迅速,可以給請求權人提供便利、經濟的救濟;最后,習性處理程序可以消除大部分賠償爭議事項,減少專門機構的工作壓力。
提起
根據中國國家賠償法第20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在中國,賠償義務機關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請求賠償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申請書,其目的在于明確請求權人和賠償義務機關之間的關系。申請書應當以書面形式提起,請求人因文化程度、健康狀況等原因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檢察院行政賠償四部曲 他人代書,但必須有申請人和代書人的簽名。
提起刑事損害賠償的法定前提條件是司法機關依法確認發生了錯羈、錯判或違法行使職權的法律事實。但是,上述錯羈、錯判的法律事實的確認,是由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在司法機關對錯誤的刑事追究沒有得到確認和糾正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自認為是無辜受害者,要求國家予以損害賠償。
受理
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賠償申請書后,應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審查的內容包括:⑴申請人是否請求權;⑵請求賠償的事實和理由是否確實、充分;⑶呈送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正確;⑷是否在法定時效期限內提出申請。請求人必須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
賠償義務機關經過審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在收到申請書后,對于無請求權的申請人,應書面通知其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對于不符合賠償條件,不屬于賠償范圍內的請求,應當書面通知其不予賠償,并說明理由;收到申請書的機關為非賠償義務機關的,應告知其向正確的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對于申請書內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或有逸遺漏的,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對于符合賠償條件的,應將受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4章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并給予賠償。
關于賠償方式,國家賠償法未作規定。世界上大致有兩種方式:一是由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人雙方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的方式;一是由賠償義務機關單方面就賠與不賠,賠償發生和金額作出裁決的方式。其中,協議方式有它的優點,也比較符合中國一貫的立法精神。
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確 認第三章 立 案第四章 審 理第五章 復 議第六章 執 行第七章 附 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檢察院行政賠償四部曲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公正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提出的刑事賠償請求,審查辦理刑事賠償案件,保障受害人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獲得賠償。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堅持依法賠償的原則,嚴格依照國家賠償法關于賠償范圍、賠償程序等規定辦理刑事賠償案件。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賠償案件,實行主訴檢察官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的制度。第五條 在辦理刑事賠償案件中,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有權撤銷或者變更;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已辦結的刑事賠償案件確有錯誤,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
第二章 確 認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請求賠償的違法侵權情形,應當依法確認,未經確認有違法侵權情形的賠償申請不應進入賠償程序。(參見賠償第20條)本規定所稱確認,是指依法認定賠償請求人提出的賠償請求是否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二)、(四)、(五)項、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程序。第七條 有下列法律文書或證明材料的賠償申請,請求賠償的違法侵犯人身權情形,以確認論,應當進入賠償程序:(一)人民檢察院撤銷拘留決定書;(二)人民檢察院撤銷逮捕決定書;(三)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書;(四)不起訴決定書;(五)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的復查決定書;(六)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后予以釋放的證明書;(七)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八)對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九)對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但是對人民檢察院因證據不足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因證據不足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申請賠償的,人民檢察院的逮捕、拘留決定有無違法侵犯人身權情形,應當依法進行確認。
第八條 證據不足的撤銷案件、不起訴案件或者判決無罪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分別下列情形對檢察機關作出的逮捕、拘留決定有無侵犯人身權情形依法進行確認:(一)對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不能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予以確認;(二)對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予以確認;(三)對有證據證明有部分犯罪事實的人拘留、逮捕,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拘留的,不予確認。第九條 請求返還被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的財產的賠償請求,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分別下列情形對有無違法侵犯財產權情形,依法進行確認:(一)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復查糾正決定書及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對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的財產作出返還當事人決定的,或者具有對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產等措施認定為違法的法律文書的,以確認論;(二)沒有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當事人財產的,予以確認;(三)有證據證明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的財產為當事人個人合法財產的,予以確認;(四)有證據證明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的,不予確認。第十條 對于要求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二)、(四)、(五)項、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由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按照人民檢察院內部的業務分工,將相關材料轉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在二個月內提出違法侵權情形是否存在的書面意見,移送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審查并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后,制作《人民檢察院刑事確認書》,送達賠償請求人。第十一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二款之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請求賠償的違法侵犯人身權情形應當依法不予確認。第十二條 在刑事賠償案件受理階段或者復議階段發現原確認可能錯誤的,由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后,通知案件原承辦機關或者部門重新審查。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應同時制作《人民檢察院重新確認通知書》,送達賠償請求人。第十三條 賠償請求人對人民檢察院不予確認的決定不服,有權申訴。
不服不予確認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可以自行復查,也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檢察院復查。第十四條 對不予確認的申訴,經復查認定有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二)、(四)、(五)項、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予確認;原不予確認正確的,予以維持。
對上列情形,均應制作《人民檢察院刑事確認復查決定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第三章 立 案第十五條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申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申請,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陬^提出申請的,應問明有關情況并制作筆錄,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檢察院收到賠償申請后,應當填寫《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申請登記表》.第十六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刑事賠償申請,應當立案:(一)請求賠償的違法侵權情形已經依法確認;(二)檢察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三)本院負有賠償義務;(四)賠償請求人具備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五)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請求賠償時效;(六)請求賠償的材料齊備。第十七條 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賠償申請,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七日內立案,制作《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立案決定書》,并通知賠償請求人。第十八條 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賠償申請,應分別下列不同情況予以處理:(一)未經依法確認的,告知賠償請求人先向有侵權情形的機關請求確認,本院為侵權機關的,按照本規定第二章的規定辦理;(二)不屬于人民檢察院賠償的,告知賠償請求人向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提出;(三)本院不負有賠償義務的,告知賠償請求人向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或者移送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并通知賠償請求人;(四)賠償請求人不具備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告知賠償請求人;(五)對賠償請求已過法定時效的,告知賠償請求人已經喪失請求賠償權;(六)對材料不齊備的,告知賠償請求人補充有關材料。對上列事項,均應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填寫《人民檢察院審查刑事賠償申請通知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第四章 審 理第十九條 對已立案的刑事賠償案件,應當全面審查案件材料,必要時可調取有關的案卷材料。第二十條 審查刑事賠償案件,應當查明以下事項:(一)請求賠償的違法侵權情形的確認是否正確;(二)損害是否為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三)侵權的起止時間和造成損害的程度;(四)是否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對刑事賠償案件審查后,認為證明材料不足的,可以要求賠償請求人或者有關部門補充證明材料,并對材料進行審核。第二十二條 對審查終結的刑事賠償案件,應制作刑事賠償案件審查報告,提出是否予以賠償、賠償的方式和賠償數額等具體處理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檢察長決定。重大、疑難案件,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第二十三條 審查刑事賠償案件,應分別下列不同情形作出決定:(一)請求賠償的違法侵權事項事實清楚,應當予以賠償的,依法作出給予賠償的決定;(二)請求賠償的侵權事項事實不清,不符合國家賠償范圍的,依法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第二十四條 辦理刑事賠償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賠償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決定,制作《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決定書》,送達賠償請求人。受理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材料補充齊備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復 議第二十五條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決定不予刑事賠償或者對決定的數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參見賠償第21條)第二十六條 復議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后,應及時全面地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應予受理;(二)對超過法定期間提出的,復議機關不予受理;(三)對申請復議的材料不齊備的,告知賠償請求人補充有關材料。第二十七條 復議刑事賠償案件可調取有關的案卷材料。對事實不清的,可以要求原承辦案件的人民檢察院補充調查,也可以自行調查。第二十八條 對審查終結的復議案件,應制作刑事賠償復議案件的審查報告,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第二十九條 復議刑事賠償案件,應分別下列不同情況作出決定:(一)原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賠償方式、數額適當的,予以維持;(二)原決定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的,予以糾正,賠償方式、數額不當的,予以變更;
(三)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依法作出決定。第三十條 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決定作出后,應當制作《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直接送達賠償義務機關和賠償請求人。直接送達賠償請求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代為送達。第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復議刑事賠償案件,實行一次復議制。
第六章 執 行第三十二條 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負責刑事賠償決定的執行。支付賠償金的,由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辦理;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由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通知原案件承辦部門執行。(參見賠償第25條)第三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后,賠償請求人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期間內未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的,即應執行。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后,賠償請求人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即應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報告復議機關。第三十四條 對有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參見賠償第30條)第三十五條 經人民檢察院依法確認有違法侵權情形存在,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的,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第三十六條 賠償義務機關如果認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賠償決定確有錯誤,可以向作出賠償決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確有錯誤的事實和理由,并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建議。
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撤銷案件、不起訴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案件,重新立案偵查、提起公訴或者提出抗訴的,正在辦理的刑事賠償案件應當中止辦理。經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有罪的,正在辦理的刑事賠償案件應當終結,已作出賠償決定的,應當由作出賠償決定的機關予以撤銷,已支付的賠償金應當收回。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負有共同賠償義務的,按照有關共同賠償的規定辦理。第三十九條 依據本規定作出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確認書》、《人民檢察院重新確認通知書》、《人民檢察院刑事確認復查決定書》、《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決定書》、《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均應加蓋人民檢察院院印,并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第四十條 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具有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予追償。具體辦法可以參照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賠償2022年最新標準是什么一、 國家賠償 最新標準是什么 最高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 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檢察院行政賠償四部曲 ,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檢察院行政賠償四部曲 的國家賠償案件時檢察院行政賠償四部曲 ,執行新的日 賠償標準 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檢察院行政賠償四部曲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賠償金 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备鶕鲜龇梢幎?、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刑事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二、國家賠償程序 賠償方式 國家賠償 法規 定: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三、受理程序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受理。 2.公安機關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 立案 ,并通知賠償請求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復。 四、時間要求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2.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賠償請求的,按受理程序辦理。經依法確認有刑事賠償范圍情形的,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 3.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賠償復議時,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對復議決定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復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4.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 羈押 期間不計算在內。 國家賠償最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該標準是從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的新日賠償標準。該標準規定 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按照新的日賠償標準執行。